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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的感觉”与死刑司法中的人道情怀

http://www.dffy.com 2008-4-12 8:41:49 作者:高一飞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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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国的陪审制度中,虽然一般情况下陪审团只进行事实裁决,但是对于只否可以处死刑的问题上,必须由陪审团进行一致裁决。死刑被认为是“社会对被告人野蛮地侵害人类的报复”。152002年以前,在美国有死刑的38个州中,有30个州明确规定死刑的量刑问题也由陪审团审理,但还有8 个州对死刑案件的判决适用的是所谓的“凌驾陪审团”(JURY OVERRIDE)的制度,即最终对被告处以终身监禁或死刑是由法官决定而不是陪审团。在定罪后,陪审团只有建议判处终身监禁或死刑的权力,而法官有最终的权力去凌驾于陪审团建议之上。

  2002年6月24日,在口头辨认大约两个半月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瑞恩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作出了裁决,认为对被告人处以极刑所要求的一个以上的加重情节必须是来自于陪审团的有罪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如果这一权利(接受陪审团审判)不包括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所必须的事实认定权的话,第6修正案所确定的由陪审团审判权利将被贬损到毫无意义。”(Ring v. Arizona, 122 S. CT. at 2438, 2002)。在美国,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是分开的,在有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陪审团不进行量刑,由专业法官在听证的基础上量刑。但死刑是例外的情况,在定罪之后,仍然需要由同一陪审团或者新组成的陪审团就死刑适用进行“一致裁决”。这一案件,正式确立了有些州不由陪审团而是由法官决定死刑的量刑的做法是违宪的,决定死刑的情节事实也应当由陪审团认定,即死刑量刑由陪审团决定。

  这一案件裁判后,对裁决持异议的大法官奥康纳警告性地预言:这一裁决“为已被定罪等待执行死刑的人打开了上诉洪水的闸门”。果然,死刑的适用大大降低了:在美国,2003年实际执行了65例死刑,等待执行的总人数一下子因为改判而下降了3504人,比2002年下降了35%;2003被判处死刑的人减少到了139人,这一年中有10 名已经被判处死刑的人无罪开释,另有174人得到了减刑。(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阿特金斯诉弗吉尼亚州案(Atkins v. Virginia, 536 U. S.304, 2002.)中裁决对智力低下者不应当处死刑。)

  为什么美国对于处以死刑必须要通过陪审团进行特别的量刑裁决,而不象其他案件一样,由即使是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也由专业法官进行量刑呢?这要从刑罚价值及其判断说起。刑罚的基本价值包括三个内容:效益、正义与人道。

  死刑的效益即其有用性产生于死刑的功能之上,死刑作为刑罚的一种方法,其功能也表现在其预防功能。死刑的威慑效果是十分明显的,“杀头不要紧”这只是一部人为了特殊的理想而可以做到的,对大多数人而言,死刑的社会预防功能也是显而易见的。刑罚的正义性是死刑对于犯罪是否具有该当性,从历史角度看,死刑是最原始的刑罚方法,是基于原始的“以命偿命”式的同态复仇的思想下产生的,其本身就是原始社会公正要求的产物。犯罪被认为是一种恶因,而死刑作为恶果表现形式之一,从而产生一种派生与被派生的关系,是一种先验的、天然的正当。因此死刑存在的正当性也应当得到承认。

  认为“死刑不人道”者认为,正是由于生命作为人存在的唯一标准,以剥夺人生命的死刑必定不能达到刑罚的人道性要求,从而得出死刑不人道的结论。并认为废除裂开的唯一理由是死刑不人道16我也相信,随着国际人权观念的普及和民权运动的发展,人道性越来越为人们所认可,社会的等价观念也随着这种人道性的增强而在刑罚的公正性价值有所改变。可以设想,在人道性越来越重视的背后,死刑的公正性基础将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死刑在将来的某天由于失去了人道价值而逐渐走向被所有的国家废除。大赦国际认为死刑是一种有公正性但不人道的刑罚,这是准确的判断,但以此作为废除死刑的唯一理由则值得商榷。

  原因在于:当公正与人道这两个矛盾的价值发生冲突的时候,哪一种应当优先考虑呢?这就无法说明和论证。因为公正和人道都来自于人们内心的一种感受,而感受的强烈程度是永远无法用逻辑和理性来衡量的。举例来说,一个人故意杀害了他人,被害人和社会民众有些认为不处死刑不能满足其要求正义的感觉,所以不值得同情;而在同样情况下,另一个案件中,被害人和社会民众却认为处死刑太残忍、不人道,因此不要求对被告人处以死刑。人道和正义感是天生的本能的一种感受,英国刑法教授、《英格兰刑法史》的作者史蒂芬认为正义感就象人为什么会有性欲一样不需要论证,但是人的人道之心及其程度也象性欲一样不需要论证,它们的大小是不能通过理性比较得出结论的。17也就是说,因为“杀人偿命”这一正义标准而保留死刑还是要因为人道标准而废除死刑,这是谁也说服不了谁的。所以在国家还没有废除死刑时,不能说这个国家的死刑不正当,而对某一犯罪人是否应当适用死刑,也即是以宽容为怀还是要“杀人偿命”(或者其他情况下处以死刑),也只能通过民意对具体案件进行判断。这也是为什么文明程度相差不大的国家,对死刑的态度相去甚远的原因,欧洲国家都废除了死刑,而文明程度并不低于欧洲国家的美国则保留了死刑。这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民族心理对于正义感与人道发生冲突时的取舍不同,这也是美国由陪审团进行死刑适用的最后裁决的原因所在。

  温家宝总理说,“出于我们的国情,我们不能够取消死刑,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也还都有死刑制度。但是,我们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18能否废除死刑,应当以这个社会人们对于公平与人道哪一个是正当的优势依据的心理感受来判断,社会和国家不能超越这种感受来决定死刑存废。在具体案件中,特别是法律没有规定绝对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况下,只有通过人们的心理感受才能确定死刑的合理性。而体现民众对一个具体案件心理感受的最佳方式应当是陪审团,因为陪审团是社会心理的反映。

  我国由于陪审制度是建立在现行的合议庭人数较少,并进行简单多数裁决的基础之上,对死刑案件的裁判不是很慎重。当一个案件的合议庭是3、5、7人时,只要过半数就可以进行裁判。意味着一个案件只要有三分子二、五分子三、七分子四的人同意就可以作出裁判。那么假设投反对票的人是百分之百的否定案件事实的成立,则意味着在只有67%、60%或者57%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就可以作出有罪并处以死刑的判决,在其他的案件里也许可以认为这是正确的判决,但这对于一个人的生命而言,是非常轻率的。在我国不能全面实行陪审团制的情况下,可以先在死刑案件中进行陪审团制度的试点,因为只有全部由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才有资格体现民众在公正与人道问题上的真正感受。

  因此我认为,将来对于死刑案件,可以在两个方面发挥陪审的作用:一是可以改变现在由纯粹的审判员进行死刑复核裁定的做法,设立由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死刑复核;二是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一律由只有陪审员参加的陪审团作出一致裁决才可以决定适用死刑。在整体不能引进陪审团的情况下,可以在死刑案件中先推行陪审团审判。这可以作为我国在没有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实现温家宝总理所说的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的一种重要的方法。陪审团作为社会“平均人”,对于一个人被判处死刑时社会能否接受是一种适当的检测,是具体判断公正与人道这两种难以判断的内心感受的最好的方式。我想如果有陪审团,我们就不会作出三位仅仅只有一次贩毒的花季少女(在18-20岁之间)在同一案件中都处以死刑这样明显残忍的判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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