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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力残疾人犯罪存在法律真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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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4-15 19:43:39 作者:蒋团天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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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前不久,本地发生了一起纵火案,一名已满16周岁、文化程度只有小学一年级的农村男青年黄某,在4个月内连续放火4次,烧毁了邻居和本村的六户人的房屋、杂物间、被子、电视柜等物品。在最后一次放火后被群众当场抓获。黄某承认了前几次放火都是自己干的。这时有群众想起在前几次火灾时,别人在忙于灭火,黄某却在旁边看热闹。经物价部门鉴定,几家被烧毁的财产损失共计10358元。当办案人员问黄某为什么要放火时,他的回答是“好玩”。因此,黄某涉嫌纵火罪被逮捕。后来,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在问话时发现,黄某的智力比一般的同龄人要低很多,存在一定程度的智力障碍,但又不能证明他是残疾人(因为没有经过残疾鉴定,没有残疾证),他也不是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笔者称他为“疑似智力残疾人”。
对此案该如何处理,笔者和同事之间有不同的意见。分歧的焦点是该案主体的特殊性,既黄某属不属于智力残疾人?以及对智力残疾人犯罪该如何处罚?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充分考虑到对智力残疾人的保护,对黄某的处罚应和正常人犯罪处罚有所区别。应对黄某进行“智力残疾”鉴定,如果确实是“智力残疾”,则可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比照精神病人犯罪和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不是“智力残疾”,则按照正常人犯罪进行处罚。
其理由是:智力残疾人与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都属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都属于《残疾人保障法》的保障对象,对其犯罪的处罚也应当可以相提并论,也应当与正常人犯罪有所区别。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既不是精神病人,也不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即使通过鉴定证明黄某确实是“智力残疾”,也不能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比照精神病人犯罪和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应按照正常人犯罪进行处罚。
其理由是: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都没有相关的规定。严格依法办案是公正执法的基本要求,办案人员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变通执法。何况,“智力残疾”有四个等级,无法与精神病人和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进行比照。
笔者认为,此两种意见似乎都有道理,但又都不是很完美。第一种意见虽然侧重于保护了智力残疾人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但却缺乏法律依据。第二种意见,虽然是严格依法办案,但却缺乏对智力残疾人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的保护。因此,建议有关机关对智力残疾人犯罪问题作出法律规定。
智力是指人认识、理解客观事物并运用知识经验等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果一个人的智力存在残疾,那么他就会象精神病人那样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然而,智力残疾并不是精神病。对于精神病人犯罪问题,我国的刑事法律早已作出了明文规定,而对于智力残疾人的犯罪问题,我国的刑事法律目前还是空白。
犯罪应当是行为人有意识、有意志的危害社会行为。也就是说犯罪人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应当能够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由于人类控制和辨认自身行为的能力是受年龄制约的,只能在其达到一定的年龄时,随着接受教育和参与社会实践的增长,才逐渐具备识别是非善恶和自觉支配自身行为的能力。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主要也是考虑到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智力发育还处于不健全的较低水平,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而对于一个实际年龄在14周岁以上甚至是成年的智力残疾人来说,他的智力水平有可能相当于不满14周岁的人。随着智力残疾人涉嫌犯罪问题的不断发生,在刑事法律中对智力残疾人犯罪问题作出规定,就显得很有必要,也很有现实意义。
一是在程序法律方面,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疑似智力残疾人,可以由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者办案人员提起,由侦查机关决定启动“智力残疾鉴定程序”,将该嫌疑人按照当地 “残疾人联合会”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期间应设定在30日内,鉴定期间不计入诉讼期限。对已有的由“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智力残疾”证明,可以由法医只做合法性和技术性审查即可,不一定必须重新进行鉴定。
二是在实体法律方面,由于“智力残疾”有四个等级,因此,建议对不同等级的智力残疾人犯罪作出不同的处罚规定。对一级智力残疾人(极重度。IQ值在20或25以下。适应行为极差,面容明显呆滞;终生生活需全部由他人照料;运动感觉功能极差,如通过训练,只在下肢、手及颔的运动方面有所反应。)、二级智力残疾人(重度。IQ值在20~35或25~40之间。适应行为差;生活能力即使经过训练也很难达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运动、语言发育差,与人交往能力也差。)犯罪的应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对三级智力残疾人(中度。IQ值在35~50或40~55之间。适应行为不完全;实用技能不完全,如生活能力达到部分自理,能做简单的家务劳动;具有初步的卫生和安全常识,但阅读和计算能力很差;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能以简单方式与人交往。)犯罪的应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四级智力残疾人(轻度。IQ值在50~70或55~75之间。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当的实用技能,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创造性;一般在指导下能适应社会;经过特别教育,可以获得一定的阅读和计算能力;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的与人交往。)犯罪的应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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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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