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新闻 | 法眼观察 | 法学阶梯 | 司法实践 | 法规下载 | 司法考试 | 逍遥法外 | 本站动态 | 精彩专题 | 法律网摘 | 法眼论坛
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刑事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密码相符论”不能证明许霆交易合法

http://www.dffy.com 2008-4-23 20:38:59 作者:沈海龙 来源:东方法眼

    绿  

  2006年4月21日起,许霆利用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出错,先后取款17,5万元,一审被判无期,重审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5年。许霆不服,提起上诉,其辩护律师郭某认为:已找到许霆无罪的证据,根据广州市商业银行的《羊城借记卡章程》第4条规定,许霆取款时密码相符,应视为持卡人的合法交易。笔者以为,许霆是否有罪在所不论,但密码相符不能证明许霆的交易合法。

  一、密码相符对持卡人而言是陈明“应该妥善保管密码”的目的和责任。作为持卡人的许霆,依据《羊城借记卡章程》的规定,“应该妥善保管银行卡的密码”, “(在妥善保管密码的情况下)在取款时要保证密码相符”,在密码相符的前提下取款人才享有从ATM取款机取款的权利,银行才负有付款义务,否则银行没有通过取款机付款的义务。因此,许霆妥善保管了密码,亲自输入密码且相符,仅在银行对持卡人“应该妥善保管密码”的提示目的实现,及持卡人未遗忘或泄露密码及被他人以“密码相符”的方式造成利益损失的限度内,证明各自履行了各自的注意义务,实现了各自的管理目的。

  二、银行的付款义务以持卡人的不违背规定的指令为限。这是持卡人许霆与银行达成借记卡合同时明知的,尽管有关章程没有专门指出,但根据交易习惯及常人心理,持卡人明知自己指令提取200元银行应以卡内足以支持的200元为限承担付款义务。所以,《羊城借记卡章程》第4条的“在取款时要保证密码相符”应这样正确理解:一是“在取款时”是说持卡人为按步骤操作取款时,而非取到款时。二是“在取款时”是说持卡人在意图提取储蓄在卡内的款项时,而非超出储存额取款。所以,许霆以1元的扣除额支取1000元,超出储存额支取17.5万元,不是基于合同的约定。

  三、密码相符为持卡人在ATM取款机上开始合法交易的前提。依据《羊城借记卡章程》中的“在取款时要保证密码相符”,我们当然推论出:持卡人保证密码相符时,银行或银行的服务系统许可持卡人继续发出指令,直至取出指令的款项。即密码相符是持卡人进入银行服务系统进行交易的前提,密码相符是银行服务系统设定的许可借记卡权利人取款的必须条件;持卡人如尽到“保证密码相符”的负担时,继后的行为为合法交易行为。但密码相符只是验证持卡人其持卡资格的合法性,并不延及取款方式或取款目的合法性。打个简单的比方,某会计在ATM取款机上从公司账户取款10万元就借记卡合同而言,是合法交易行为,但就企业而言,可能取款行为即是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

  四、密码相符时,不是持卡人的合法交易行为,视为持卡人(未泄露密码时)的合法交易行为。《羊城借记卡章程》第4条规定:“密码相符的交易,视为持卡人的合法交易”,是承接上句而言。上句说,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取款时密码相符才能进入银行服务系统,银行服务系统才能提供服务,持卡人才能合法进行交易。下句是说,如果持卡人未妥善保管密码,造成密码遗失,银行ATM取款机不能保证提供取款服务;如果泄漏密码导致密码被他人掌握,并以“密码相符”“合法”侵入银行服务系统,则交易的行为视为持卡人的行为,视为持卡人妥善保管密码状态下的合法交易行为。显然,该规定“视为持卡人的合法交易行为”的真实意思是,密码相符时交易行为的后果,视为持卡人合法交易的后果。所以,许霆作为借记卡的权利人不能以“密码相符”,主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借记卡合同约定的取款事实,应“视为持卡人的合法交易行为”。



  查看沈海龙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许霆案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ATM与银行的关系 (2008-4-16 20:22:50)
· 为社会正义而呐喊 (2008-4-11 14:26:56)
· 许霆案应当打开类似案件申诉的闸门 (2008-4-10 18:50:50)
· 关于许霆判决的疑问 (2008-4-6 16:05:23)
· 关于许霆案件致美国首位华裔市长黄锦波 (2008-4-6 14:57:01)
· 从许霆一案看“特殊” (2008-4-5 16:36:04)
· 许霆案件:1 VS 999 (2008-4-4 21:20:24)


上一篇:
下一篇: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