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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若干问题研究

http://www.dffy.com 2008-4-30 15:04:02 作者:李娜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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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①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的收入,差额巨大的,可责令说明来源。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差额予以追缴。

  ②主要涉及到罪名、客体、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有罪推定、法定刑、立法价值等诸多问题。

  ③如19999年山西省人民检查院调查山西省长治市市委常委、长治县委书记王虎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发现其家多数财产的保管、存储均由其妻张玉梅一手包办。在检查机关侦察期间,张玉梅隐瞒事实真相,与他人订立功守同盟,并编造谎言,伪造家中财产和支出的账目,转移存折。2001年1月,王虎林被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张玉梅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一条第二款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参考文献:

  [1]鲍遂献.论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罪[J].中国法学,1990(6);
  [2]陈磊.关于非法所得罪的几个问题[J].检察理论研究,1993(2)
  [3]高铭暄.刑法学.新编本[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22;
  [4][6]孟庆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新动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39, 211;
  [5]付天勇.建议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立法完善[N].人民法院报,2004-9-2;
  [7]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8]吴宏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的问题及修正[N].人民法院报2002-4-1;
  [9]刘沫茹.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报,2000(2);
  [10][日]石原一彦等.现代刑罚法大系I[M].东京:日本评论社,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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