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的收入,差额巨大的,可责令说明来源。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差额予以追缴。
②主要涉及到罪名、客体、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有罪推定、法定刑、立法价值等诸多问题。
③如19999年山西省人民检查院调查山西省长治市市委常委、长治县委书记王虎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发现其家多数财产的保管、存储均由其妻张玉梅一手包办。在检查机关侦察期间,张玉梅隐瞒事实真相,与他人订立功守同盟,并编造谎言,伪造家中财产和支出的账目,转移存折。2001年1月,王虎林被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张玉梅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一条第二款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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