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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进刑事和解的探索:刑事案件“有限私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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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5-15 7:32:48 作者:蒋团天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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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符合“有限私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作“轻缓化”处理。
对符合“有限私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作“轻缓化”处理,是指对主动到案发地公安机关备案的犯罪嫌疑人应视为“投案自首”;对可立案可不立案的,应作不立案处理;对必须立案的,也应作不拘留、不逮捕、不关押处理;对可起诉可不起诉的,应作不起诉处理;对必须起诉的,判决时也应“享受”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缓刑等“待遇”,且在诉讼程序上应更加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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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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