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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进刑事和解的探索:刑事案件“有限私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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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5-15 7:32:48 作者:蒋团天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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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一些地方尝试开展了刑事和解工作,收到了促进社会和谐的良好效果。笔者认为,如果对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推行刑事和解,就应允许这些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作“有限私了”。因为,对于刑事和解而言,是在司法机关的介入引导下,促成的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的和解,从而促进了社会的和谐。而允许刑事案件“有限私了”,则是在没有司法机关的介入引导下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的自行和解,是社会的自行和谐。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既要想方设法促进社会的和谐,更要维护社会的自行和谐
关键词:刑事 和解 私了
一、什么是允许刑事案件“有限私了”
刑事案件的“私了”,通常是指刑事案件发生后,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的未经过司法机关和诉讼程序介入的和解协议。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对刑事案件的“私了”是不允许的。
近年来,一些地方尝试开展了刑事和解工作,收到了促进社会和谐的良好效果。如2008年4月18日《检察日报》“湖南:刑事和解谱和谐乐章”一文中就报道了湖南省检察机关创新尝试开展了刑事和解工作后,谱写了和谐的乐章。“……尝试开展了刑事和解工作,即司法机关引导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直接商谈,犯罪嫌疑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求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或建议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或积极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允许刑事案件“有限私了”,是指通过刑事法律的规定,对适用刑事和解的某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在案件发生后,允许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的未经过司法机关和诉讼程序介入的和解协议,但又作出必要的限制性规定和司法备案规定。简要的说,就是“允许私了,但有限制”。
二、允许刑事案件“有限私了”之“有限”
1、允许刑事案件“有限私了”的范围。可适用于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社会危害性较小、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较小的刑事案件,如初犯、过失犯、偶犯、协从犯、未成年犯,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纠纷等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等等。同时,要明确不允许适用的案件:如累犯,多次故意犯,有组织犯罪,职务犯罪,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等。
2、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允许其“私了”的轻微刑事案件必须有量的限制。比如,在三年以内,允许同一犯罪嫌疑人“私了”的轻微刑事案件只许有一次。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有钱人故意多次制造轻微刑事案件,以达到既泄私愤,又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况。
3、允许“有限私了”的刑事案件应达到三个必要条件。(1)必须有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自愿赔偿、赔礼道歉并真心悔罪的“悔过书”。(2)必须有被害人自愿放弃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真实“承诺书”。(3)必须有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书面“和解协议”。
4、允许“有限私了”的刑事案件必须实行备案制度
一是刑事案件“私了”的双方当事人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对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的犯罪嫌疑人应视为“投案自首”。二是当地公安机关发现后,要求“私了”的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三是由当地公安机关对所有备案的“私了”刑事案件报当地同级检察机关审查批准。
实行备案制度,就是要把刑事案件“私了”加以法律的规范和监督。有了它,才能达到既“允许”又“有限”的效果。
三、允许刑事案件“有限私了”的意义
1、允许刑事案件“有限私了”,更能体现和谐社会的原生态,维护社会自行和谐的功能。如果说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的发生是和谐社会的一个个毒瘤,那么对这些轻微的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双方进行刑事和解,司法机关的介入引导就象是一副“良药”,是在“良药”的作用下,才消除这些毒瘤的。而允许刑事案件“有限私了”则更象是 连“良药”都不用就能消除这些毒瘤的自行“排毒”功能。这种功能很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其“性本善”的迅速悔悟,也可能是来自古老的文明社会“和为贵”思想的影响。若推行用“良药”去消除毒瘤,为什么不允许用自行“排毒”功能去消除毒瘤呢?如果推行刑事和解,而不允许刑事案件“有限私了”,不免会有“舍本逐末”“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之嫌。
2、允许刑事案件“有限私了”,能使刑事受害人的损失得到更及时的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有一些本来就很简单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迟迟得不到犯罪嫌疑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赔偿,其原因之一是刑事案件不能私了,因此,对犯罪嫌疑人来说,他会担心即使主动赔偿了,也还是免不了要去坐牢的,所以就不愿主动赔偿了,就等法院判决后再说吧,而诉讼程序又比较漫长,少则两三个月,多则一年半载。而允许刑事案件“有限私了”就可以在比较短的时间里,由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刑事受害人的损失就能得到更及时的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
3、允许刑事案件“有限私了”,对犯罪嫌疑人也是一种法律的教育或警告。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来说,若不分轻重地一律采取“一关了之”的从严政策,“不良记录”将伴随其一身,有的甚至会“破罐子破摔”,不利于壮大构建和谐社会的力量。而允许刑事案件“有限私了”,犯罪嫌疑人通过自身的悔过或者通过亲朋好友、领导同事、老师同学等的批评、教育、开导,必定会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有一个深刻的教训和反思,对犯罪嫌疑人来说,这是一种来自亲情和友情的法律教育或警告,更具人性化,也更具亲和力和监督力。这种来自“民间” 的法律教育或警告,从效率和效果的角度看,并不会比走一轮“官方” 的漫长的诉讼程序要差。
4、允许刑事案件“有限私了”,更加节约司法资源或成本,让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处置对社会危害较大的案件上。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按照普通的诉讼程序走完,一个刑事案件从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到检察机关的公诉,再到法院的审判、执行机关的执行完毕,要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或成本。当然,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犯罪分子的侵害,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或成本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对于一些轻微的对社会危害不大的刑事案件而言,如果能够不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或成本,就能达到维护人民的利益(最直接的是受害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最直接的是受害人所在的局部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那又何乐而不为呢?更何况,我国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司法机关的人手偏少,严重危害社会的恶性案件频发,人少案多的矛盾还非常突出。如果能在一些轻微的对社会危害不大的刑事案件上把有限的司法资源或成本节约出来,更多地用于处置对社会危害较大的案件上,那又何乐而不为呢?
5、允许刑事案件“有限私了”,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是解放思想、创新司法实践的具体体现。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转型期社会,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各地仍然处于刑事犯罪高发状态,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非常艰巨,必须始终对严重犯罪和多发性犯罪保持“严打”态势,以有力地惩罚和震慑犯罪。但我们同时也要充分关注近年来轻微犯罪的发展态势,努力在宽缓的政策方面有所作为,切实解决当前轻罪处理中的突出问题,缓和冲突,在促进实现社会和谐的同时,更应保护和鼓励社会的自行和谐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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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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