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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敏:少杀慎刑与构建和谐社会

http://www.dffy.com 2008-6-23 12:23:38 作者:崔敏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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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份社会调查蓝皮书所反映的情况,颇有说服力,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当前的社会结构存在某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大量的社会矛盾逐渐集聚,如果得不到合理的调整和有效的化解,社会冲突就会不断发生,由此而滋生出各种犯罪,就毫不值得奇怪了。

  据该课题组负责人在蓝皮书发布会上介绍:当前发展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第一个还是收入差距过大,收入最高的20%人口与最低收入者的实际收入差距已达到18倍,而且这种差距仍在向纵深发展。由于分配差距拉大,很多人对于制度的公允性产生了疑虑。当问到哪些群体之间最容易发生冲突时,大家认为干群之间最容易发生冲突。

  不久前,《参考消息》转载一篇题为《中国官方富裕》的文章,其中写道:“参观天津某区政府办公楼,首先映入眼帘的是 诚实、透明、效率 几个字。一旦通过安检,展现在他们面前的便是令人惊异的一幕:政府官员在健身房里锻炼,在标准游泳池中畅游,在棋牌室里玩牌,在台球室里打台球或在美容院里做面部按摩。年届40的当地人桂秋(音)说: 第一次踏进这幢政府大楼的时候,我还以为自己走错了门。这里比任何高档宾馆还要豪华。 “这篇报道还引述了其他一些类似的事例,认为”这种奢华之风所反映出的更深层次的问题,正在威胁到中国的社会结构。地方官员霸占土地和其他目无法纪的行为已经引起了无数抗议声,有时候甚至还引发暴力对抗。腐败问题已经导致了信任危机,腐败会有损共产党的威信,破坏国家繁荣。“ 时隔一周,《参考消息》又转载另一篇文章,标题即是”腐败是中国诸多社会问题源头“。

  在任何社会,官员都是民众的榜样--不是好的榜样,就是坏的榜样。当今社会的某些高官,利用手中的权力,能捞则捞,能贪则贪,近年来不断揭发出来的腐败分子,不仅把千百万元乃至上亿元的国有资产攫为己有,而且道德品质败坏,几乎个个都包有”二奶“。他们的可耻行径,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又一个丑恶的榜样,由此更诱使某些社会底层的人们效仿而引发犯罪。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官员的腐败已经成为现阶段各种犯罪的领头羊。

  大约在十年前,有一起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三人结伙连续作了五起大案,杀死11人。其作案手段极其残忍:他们将被害人杀死后,又将其头颅砍下装在塑料袋内砸碎,再绑上石头扔到海里以毁尸灭迹,其罪行令人发指!这一犯罪团伙的二号人物张恩举被捕后,在刑侦支队长周茂春的感召下,终于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后来又在等待判决的一年多时间内,在看守所提供的一张小课桌上,写下了100余万字的《人生忏悔录》。这里不妨引用其中的一段(这一段记述的是张恩举第一次犯罪刑满释放后,一群狐朋狗友设宴为他”接风“。在饭店的酒桌上,这帮坏小子每人搂着一位三陪小姐,一边吃喝,一边调侃),以下是其中的一段原文:

  “……小姐被他弄疼了,尖声地叫了起来。二哥接着刚才的话题说了下去: 前些天从报纸上看到,有人把当今的腐败分成明腐败、隐腐败、亚腐败、潜腐败、准腐败等五种。……社会就被这些腐败分子给演坏了。不过也好,没有这些腐败现象,咱现在也不能说搂个小姐就搂个小姐。人家吃天鹅,咱吃吃麻雀不也很好嘛! 说着,搂过陪他的小姐就亲了一口。小姐不高兴地说: 你倒会比喻,把我们比喻成麻雀了。 二哥反驳道: 你们不是麻雀是什么?高级三陪一晚上能挣一处别墅,跟人家比,你不就成麻雀了吗? 小姐不高兴地瞪了他一眼,却又无话可说。”

  从这一段入木三分的记述中,读者可以看到某些黑社会犯罪分子的真实心态,更可以理解当前的腐败现象对刑事犯罪起了什么样的诱导作用。

  无可讳言,当前的社会风气不好,突出表现为各种腐败现象横生,包括各级官员滥用职权贪污受贿,银行从业人员大肆侵吞巨款,建筑承包收受巨额回扣,商家售卖假货坑蒙拐骗,医疗机构狠宰病人,教育领域抄袭剽窃与职业道德伦丧,等等,而最严重的是买官卖官、任人唯亲以及“一把手”不受监督等深层次的腐败。凡此种种,都给社会各阶层树立了恶劣的榜样。社会诚信的丧失,更使那些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感到无奈,使一些人产生了“人家吃天鹅,咱也吃吃麻雀”的变态心理,成为诱发各种犯罪的催化剂。

  由此可以逆推:在大量的腐败现象未能得到有效遏制的情形下,只注重对普通刑事犯罪展开“严打”,显然无助于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

  我国清末的法学泰斗沈家本,考证了明太祖朱元璋厉行严刑峻罚却收效甚微的史实,进而指出:“上之人不知本原之是务,而徒欲下之人不为非也。于是重其刑诛谓可止奸而禁暴,究之奸能止乎?暴能禁乎?朝治而暮犯,暮治而晨亦如之,尸未移而人为继踵,治愈重而犯愈多”,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见重刑之无效,治世之道当探其源也。”

  由上可见,只有弄清了犯罪产生的深层次社会原因,才能设计出行之有效的治理对策。还是马克思说得好;“应不应该认真考虑一下改变产生这些罪行的制度,而不是去颂扬那些处死相当数目的罪犯来为新的罪犯腾出位置的刽子手呢?”  这里闪烁着一个伟大的思想,即:遏制犯罪的治本措施,应该是铲除产生犯罪的社会条件,而不能寄希望于严刑峻罚和更多地适用死刑。人类社会的全部历史,证明了马克思的这个论断是完全正确的。

  五、惩治犯罪也应立脚于化解社会矛盾

  六中全会《决定》指出:“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我们要……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笔者注意到:关于“化解矛盾”,在以往的中央文件中还未曾看到过,这是一个新的提法,它是继提出“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后,在治国方略与重大决策上的又一次新飞跃。

  众所周知,毛泽东同志曾经发表过一篇重要讲话,题目叫做《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其中提出:“在我们的面前有两类社会矛盾,这就是敌我之间的矛盾和人民内部的矛盾……这两类矛盾的性质不同,解决的方法也不同。简单地说起来,前者是分清敌我的问题,后者是分清是非的问题。”  所谓“分清是非”,就是“从团结的愿望出去,经过批评或者斗争使矛盾得到解决,从而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  尽管当时并没有使用“化解矛盾”的提法,但实际的含义与“化解矛盾”相近。“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提出,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创新。可惜,毛泽东同志并没有遵照这个理论办事,而是又回到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极“左”路线,严重混淆两类矛盾,把大量人民内部的问题当作敌我矛盾无限上纲,进行残酷斗争、无情打击,最后错误地发动“文化大革命”,造成了十年内乱,给亿万人民带来了一场深重的灾难。

  如前所述,当代社会存在着各式各样的社会矛盾,这些矛盾大多数都是人民内部矛盾。但是当某些矛盾激化之后,就会引发刑事犯罪。问题是:当社会矛盾激化引起犯罪后,矛盾还能不能“化解”?如何才能“化解矛盾”?

  要说清这个问题并不容易,试从三个方面加以解释。

  (一)对我国现阶段犯罪基本形态的分析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犯罪现象同几十年前已大不相同,其主要的区别,在于犯罪的政治色彩逐渐淡化,我国刑法也相应地取消了“反革命罪”。现在的犯罪,绝大多数属于侵财型犯罪,有些则是由于邻里纠纷、干群矛盾等各种因素导致的报复型犯罪。在各种犯罪人中,绝大部分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诸如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外地进城务工人员等,被判处死刑者95%以上都是这些处于最底层的社会成员。现在的罪犯,绝大多数又都是新中国成立后出生的,可以说他们都是“生在新社会,长在红旗下”,并非旧时代的遗老遗少。对于这样一些犯罪人,能不能把他们都当成“专政对象”,采用对敌斗争的方式处理?以往20多年的实践已经证明:严刑峻罚解决不了当前存在的犯罪问题,而必须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不同的犯罪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该严则严,该宽则宽,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地将犯罪控制在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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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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