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刑事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崔敏:少杀慎刑与构建和谐社会

http://www.dffy.com 2008-6-23 12:23:38 作者:崔敏 来源:东方法眼

    绿  



  总之,只有真正实行“依法治国”,把遵守办事程序放在应有的地位,坚持执法为民,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确保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始终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 ,才能取信于民,也才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尊严,求得长治久安。

  七、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少杀慎刑

  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的董必武同志,是老一辈革命家中真正懂得法律精髓的法学泰斗,被后人尊称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奠基人”。  董老曾说过一句振聋发聩的话:“从历史经验看,多杀人后果并不好,错杀人更是极大的错误,国民党草菅人命,就是我们的反面教员。”

  回顾历史,新中国的创立者都不主张多杀人。毛泽东历来主张少捕、慎杀,一再声明:我们不是靠杀人来统治。他反复强调:对逮捕、处决这样的严厉手段,必须特别审慎地加以使用。在这个问题上,毛泽东的态度是一贯的。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他对少捕、慎杀作了一系列明确的阐述。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1940年 12月 25日,毛泽东在《论政策》一文中就指出:“应该坚决地镇压那些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坚决的反共分子,非此不足以保卫抗日的革命势力。但是决不可多杀人,决不可牵涉到任何无辜的分子。”

  解放战争时期,1948年1月18日,毛泽东在《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一文中,再次强调指出:“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主张多杀乱杀的意见是完全错误的,它只会使我党丧失同情,脱离群众,陷于孤立。”

  1948年2月15日,毛泽东又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指示中再次强调:“反动分子必须镇压,但是必须严禁乱杀,杀人愈少愈好。”

  新中国成立后,为巩固新生的革命政权,大张旗鼓地开展了镇压反革命的斗争,杀掉一批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这是完全必要的。但即使在大镇反中,毛泽东仍然坚持少捕、少杀。1951年5月,毛泽东在修改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时,再次强调指出;“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

  上述有关少捕慎杀、严禁乱杀、杀人愈少愈好等一系列论断,是毛泽东刑事政策思想中最光辉的篇章。即使在他的晚年,发动“文化大革命”犯了历史性的大错误,但他仍然坚持了“少捕慎杀”的方针。特别是对于在党内开杀戒,更是一个绝对的禁忌,这一条避免了最惨痛的损失。试想,如果当时开了杀戒,被林彪、“四人帮”一伙诬陷为“叛徒、特务、走资派”的大批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该会有多少人人头落地?假使出现了那样的惨景,也就不可能有后来的大批老同志复出重新主持拨乱反正的工作,那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改革开放和开创新局面就难以想象了。回想起来,毛泽东坚持少捕慎杀的方针,为党和国家保存了一大批领导骨干,实在是功德无量!

  值得注意的是,自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社会治安出现了严峻的形势。在这种情形下,许多同志认为少杀慎刑的政策似乎已经不适用,主张不断加强“严打”的力度。表现在立法上,是不断地对刑法进行补充修改,大幅度提高法定刑和增加死罪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则是对各类案犯通常都以法定最高刑“顶格满贯”,甚至将一些早已处理过的案犯,又重新捉回来改判死刑。为了做到“速判快杀”,又从多方面放宽了对判处死刑的案件程序制约(例如一度将死刑案件的一审管辖权下放到基层人民法院;将死刑核准权长期下放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等等)。这些认识和做法都是非常不恰当的。诚然,面对严峻的治安形势,对那些作恶多端,罪行特别严重的惯犯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头目及骨干成员,必须坚决镇压,该杀的一定要杀掉,决不能手软。但是,判处极刑者还是应当控制在极小的范围内,即使在发案数上升的情势下,仍然应当坚持少杀慎刑的政策。马克思早就说过:死刑并不能够制止犯罪,有些最残暴的杀人行为往往是在处死罪犯后立即发生的。  以往20多年的司法实践已充分证明:重刑的威慑作用是有限的,轻罪重判更难以服人,至于因用刑不慎而导致冤杀无辜,则会极大地损伤了法律的尊严。

  多年的实践也证明,过度地适用重刑和滥用死刑,将会带来一系列负效应。这里仅举两例即可说明问题:

  第一个例子。以往对运输毒品的“马仔”判处死刑较多。运输毒品的数量一旦超过法定判处死刑的标准(海洛因或“冰”毒50克,实际掌握会稍宽一些),就可能被判处死刑。这些“马仔”明知一旦被抓获就可能掉脑袋,却要冒如此大的风险替老板卖命,只是为了赚取一点运费。“马仔”大多是社会最底层的一些弱势群体,而真正的毒枭和“老板”却躲在幕后很难被抓到。结果是:杀了很多“马仔”,却未能遏制住毒品犯罪迅猛扩展有势头。有些村寨参与运输毒品的人数很多,许多男子都被杀掉,竟出现了“无子村”、“寡妇村”,试想,这样的地方会是谁家的天下?

  第二个例子。我国的犯罪已出现低龄化趋势,青少年犯罪占到全部犯罪的70%以上。我国又实行计划生育,一对夫妻只能生育一个孩子。独生子女的保险系数本来就不高,好不容易拉扯长大,一旦犯了并非最严重的罪行(例如盗抢几盆兰花或因打架斗殴误伤了人命)竟被判处死刑,造成许多家庭断子绝孙,其父母年老后无人抚养,又形成了新的社会问题。我国封建时代的法律还规定有“犯罪存留养亲”的制度 ,现在反倒对独生子女大量适用死刑,实在是一种缺少人性化的处理方式。由此引起许多家庭的怨愤,逐渐积累,将是难以预料的“定时炸弹”。

  仅从以上两例,足以看出严刑峻罚无助于构建和谐社会,反而会引发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试图单纯以高压方式去求得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难矣!

  纵观人类法制文明的发展史,总的趋势是从野蛮步入文明,从酷虐变为轻刑,从冤滥转向审慎。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继承和发展人类法制文明的已有成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要真正把人的生命价值放在第一位,在适用刑罚特别是判处死刑时必须采取极为审慎的态度。只有坚持少杀慎刑的方针,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多种手段并用,实行综合治理,才能搞好社会治安。

  结  束  语

  构建和谐社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战略任务,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少杀慎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或许某些同志对这一提法暂时还不很理解,但笔者坚信:在物质、文化高度发达和民众更加理智的文明社会,少杀慎刑的决策必将更加深入人心。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坚持少杀慎刑,将会给我们带来一个宁静详和、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此文章共有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查看崔敏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死刑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成

相关文章

 

· 违法所得13万元而被判死缓的綦江虹桥案主犯林世元打算申诉 (2008-8-3 14:54:41)
· 论我国对死刑适用的限制 (2008-4-30 15:00:01)
· “群众感觉作为死刑依据”要作限定性解读 (2008-4-14 16:15:29)
· “群众的感觉”与死刑司法中的人道情怀 (2008-4-12 8:41:49)
· 死囚临刑前献上万言“金点子”求生 (2008-3-8 9:31:10)
· 对美国死刑案件诉讼程序的考察 (2008-2-28 18:18:51)
· “死刑情侣”能否成为“法律鸳鸯” (2008-1-27 19:27:06)
· 美国:126名被错判的死刑犯 (2007-12-29 20:30:55)


上一篇: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008-6-22 20:45:54)
下一篇:毒品犯罪的法律规制 (2008-6-30 8:05:55)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