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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适用限制与剥夺特定资格立法模式之思考

http://www.dffy.com 2008-7-19 19:58:04 作者:南连伟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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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日]芝原邦尔著,金光旭译:《经济刑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3页。

  21分立制要求,一方面立法者首先对各种资格刑分别列开,一个条文只包含一种资格刑。另一方面应该划分不同的刑度以保证量刑的准确(参见:宋楠:“我国资格刑研究及立法建议”载《成都大学学报》,2007年第五期)。“使用分立制,可以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灵活地选择能够预防其再犯的资格加以剥夺,使其失去再犯的能力和条件。这样既符合刑罚个别化的要求,又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格刑的特殊预防和刑罚效果,同时避免剥夺犯罪人的其他权利和资格,保证犯罪人的权益受到最小范围的限制。”(李丽君:“资格刑比较研究”载洛阳大学学报,2005年9月第三期)

  22 当然,这只是笔者的设计,具体的分立标准是可以商榷的。

  23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也是单位“资格罚”的实现方式之一,诚信公示制度实质上是法律针对单位的名誉作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有学者建议对单位适用名誉刑,当然在“资格罚”立法模式下我们可以相应地对单位适用“名誉罚”亦未尝不可。

  24 刘明祥(主编):《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0页。

  25 漆昌国:“完善我国经济犯罪处罚中的资格刑制度”,载《法制天地》,2007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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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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