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档案袋与母鸡蛋 |
|
| http://www.dffy.com 2003-11-19 8:28:19 作者:李富成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档案劣根性之二,阻止人们向善。 档案施加的是一种心理强制力,它对人实行的是一种精神强制,给人的感觉是"一日为贼,终身为贼",在某种程度上说,档案阻断了相当一部分人改过自新之路,档案提供的是一种评价机制,是一个主流社会对一个人各方面的认知,包括正确的认知和不正确认知两个方面。档案一旦给别人提供正确负面的认知,尽管它也是客观的,但容易使当事人所处的社区对他形成一种刻板印象,使犯错了错误的同志很难改正错误,给他重新回归社会设置种种心理和社区上的障碍,同时如果档案提供了一套错误的评价标准。容易使没有错误的人受到不公正待遇,使得他对主流社会产生不满和抵触,最后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不平则鸣",如果一个人对社会对国家不满,仅仅是发发牢骚,那么也不可能对社会产生多么严重的危害。怕就怕一些人受到不公正待遇之后如应该提干而没有提干,应上职称而没上,一些切身利益得不到满足之后,往往对社会产生一种敌对情绪,这种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往往导致极端行为,殃及无辜。 档案劣根性之三,不利于人才合理流动。 由于用人体制还没有完全放开,人才流动往往受制于档案袋,不能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一个人才看中一个单位,或一个单位相中一个人才,但由于原单位卡住档案袋不放,使得人才流动受到严重阻碍,原单位卡住一个人档案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重用这个人,也不是这个单位离开这个人就不行,而完全是一种权力欲望在作祟,其目的无就是为了获得情感上变态的满态或得到物质上的好处,档案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是滋生腐败的温床,一个人才要得到合理流动它就必须满足原主管领导的种种不合理的要求,这就使得贿赂公行,败坏了社会风气,又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笔者主张,应废除个人档案制度,如果目前还做不到这一点,必须从制度上完善档案制度,让当事人享有知情权。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查看李富成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档案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