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同(3),第483页;
(8)参见陈泉生、张梓太著:《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330页;
(9)同(6),第290页;
(10)同(2),第8—9页;
(11)参见于安:《行政诉讼的公益诉讼和客观诉讼问题》,载《法学》,2001年第5期;参见马怀德、吴华:《对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反思与重构》,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5期;
(12)同(6),第291页;
(13)同(2),第64页;
(14)同(1),第315页;
(15)参见杨海坤、陈迎、何薇、顾远:《大陆和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法初步比较》,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4期;
(16)同(3),第477页;
(17)[法]托克维尔著:《旧制度与大革命》,商务印书馆1992年8月第1版,第104页;
(18)王名扬主编:《法、美、英国行政法简明教程》, 山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61页;
(19)参见刘善春著:《行政诉讼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5月版,第77页;
(20)[古罗马]阿庇安:《罗马史》(下),商务印书馆1995年1月第3版,第121页;
(21)[英]威廉·韦德著,徐炳等译:《行政法》,中国大自然出版社1997年版,第223、224页;
(22)[英]丹宁著,杨百揆等译:《法律的训诫》,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页;
(23)薛刚凌:《行政诉讼类型研究》,载《诉讼法学研究》㈠,樊崇义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353页;
(24)同(23),第353页;
(25)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99页;
(26)同(21),第365页;
(27)同(25),第201页;
(28)[美]伯纳德·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419页;
(29)同(28),第428页;
(30)[美]欧内斯特·盖尔霍恩、罗纳德·M·利文著,黄列译:《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6页;
(31)同(8),第332、333页;
(32)参见[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5页;
(33)同(15),第102页;
(34)王敏编译:《韦德的第七版〈行政法〉和最近英国行政法的发展》,载《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
(35)邱联恭:《司法现代化与律师之实务》,中国台湾五南图书公司1993年版,第255页;
(36)同(28),第27页;
(37)[美]E·博登海默著 ,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页;
(38)同(6),第289页;
(39)参见方世荣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3、364页;
(41)参见高家伟:《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1期。此文章共有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查看陈志宏 唐霄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主体资格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