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行政告知制度
13、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救济制度
14、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说明理由制度
15、第五十七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程序公正原则
16、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禁止不相关之考虑
17、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行政救济制度
(二)原则阐释
行政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因此,他们必须用这些权力为人民服务,而不能利用这些权力为自身或与其有某种关系的个人、组织谋取私利。全体人民在自己的国家里应当享有相同的权利和相同的机会,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任何相对人,不能厚此薄彼,不能凭借某种关系或自己的好恶来赋予某些人特殊的权利或给某些人附加特殊的义务。
(三)原则界分
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要求政府:依法办事,不偏私;平等对待当事人,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程序公正则要求: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公正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包括了诸多行政法上的制度:如听取意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行政告知制度、行政救济制度(包括信赖保护原则)等。
三、行政公开原则
(一)相关《行政许可法》法条展示
1、第五条第二款: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行政规定公开、行政决定公开
2、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行政事项公开
3、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法律公开
4、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行政决定公开
5、第四十八条:(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行政听证公开
6、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行政执法(考试)公开
7、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行政执法(收费)公开
8、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二)原则阐释
行政公开原则是上世纪中叶前后迅速发展和推广的一项行政法基本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政府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该一律公开;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等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也应当依法公布,让所有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该准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三)原则界分
行政公开原则包括了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公开、行政信息、情报公开等。
四、行政效率原则
(一)相关《行政许可法》法条展示
1、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行政效率原则
2、第四章第三节:行政期限制度。
3、第二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行政便民制度
4、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便民制度
5、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便民制度
6、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电子政务制度
7、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电子政务制度
8、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行政凭证制度
9、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当场作出决定制度
10、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期限制度
11、第五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推定行政制度
12、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做出决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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