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第五十六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当场做出决定制度
14、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电子政务制度
15、第三十二条:(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推定行政制度
(二)原则阐释
行政效率原则也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效率为行政之存在要素,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职能时应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成尽可能多的事情、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现代社会政府的行政管理不仅要求其必须遵守法律,而且要求其尊重科学,按科学办事。行政机关的任何决策,实施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考虑客观规律,做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和成本-效益分析,使得行政决策和行为具有最大可能的合理性,尽可能给国家、社会、行政相对人带来益处和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对国家、社会、行政相对人利益的损害。
(三)原则界分
行政效率原则要求:政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行政程序和行政期限;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必须精干;必须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等。在《行政许可法》中行政效率原则具体体现为:行政便民制度(窗口式办公制度、集中办理制度、联合办理制度)、行政期限制度、推定行政制度、电子债务制度、行政凭证制度、当场决定制度等。
参考书目: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德国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出版。
<台>翁岳生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此文章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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