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行政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不作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http://www.dffy.com 2004-6-8 13:48:15 作者:梁冰 来源:东方法眼

    绿  


  2、对不作为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这样规定符合行政诉讼规定的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的一般原理,因为行政不作为也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能提供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其不作为行为的合法性,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具体来说:
  ①原告申请的事项不存在或不是其职权范围。被告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举证:一是提供法律依据证明自己的职权范围不包括原告申请处理的事项;二是提供法律依据证明原告申请的事项是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②被告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申请的事项作出了处理,对作出处理的法律文书也已合法送达。提供法律文书和送达回执手续。
  (二)原告负举证责任的范围。
  1、原告起诉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作了明确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具备起诉条件的要求,则由提起诉讼的原告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起诉是原告的权利,证明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也是原告的义务。
  (1)证明其与被告的不作为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和不作为行为存在的事实。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原告时诉时首先应当证明的是其是与被诉的不作为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若干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即只有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具有原告资格。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是指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起诉时,应当对其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设定权利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举证责任。针对起诉不作为的行证诉讼案件,原告起诉时就要证明其与行政机关被诉不作为行为具有法律的利害关系负有举证责任。②有事实根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要对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负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只有在原告举出的证据能够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并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受理该案。原告举出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并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此,原告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应对证明被告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存在负举证责任。原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已向行政机关提出了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定期限根据《若干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一般为60日,法律、法规、规章或其它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原告已向复议机关提出了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在接到申请后60日内没有任何答复,原告则可在60日期满后向人民法院针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至于60日期满后多少日内可起诉,如果复议机关针对其不作为行为可以起诉,告诉了申请人诉权或起诉期限,则在15日内起诉,如果没有告诉诉权或起诉期限,则适用最长不超过二年的起诉期限规定)。原告不能证明不作为行为存在,其起诉将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③证明起诉符合起诉期限的规定。原告起诉必须遵守起诉期限的规定,并且在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符合起诉期限规定的证明材料。因此,原告在起诉被告不作为案件,要提供申请提出的时间证据,行政机关接到申请的时间证据,立案的时间证据,对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致使原告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就提供其实际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的日期证明,并同时证明其起诉未超过二年的起诉期限。对不作为行为起诉,原告应当提供其起诉是在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或提出请求两个月后提起诉讼的证明材料。但是,笔者认为原告对起诉期限的证明责任是一种推进责任,只有在被告对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的说服责任举证完成以后,原告才负反证的举证责任。仇慎齐:《行政诉讼法定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2003年5月24日,《人民法院报》理论与实践版。
  (2)证明其向被告提出过申请的事实。行政行为中有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又称被动性行政行为、消极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便不能主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是要式行政行为,一般要求行政相对人以法定的形式,遵循法定程序提出申请,更要求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准许、认可、确定等决定,必要时还要求权利告知或者理由说明等。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或称针对性行政行为,积极性行政行为,是指依据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法定行政职权,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即可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依职权应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该条明确规定了原告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并对此负举证责任。同时规定了原告对提出申请举证责任的免除情况。该条比《若干解释》第二十七条:“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事实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的规定更加合理,规定了原告提出申请的程序,是在行政程序过程中提出申请,被告不作为行政案件不仅仅包括依照申请的行政不作为还包括依职权的行政不作为,因被告举证制度不完备,原告虽然不能提供其申请的证据,但只要能作出合理说明,即可免除举证责任。
  (3)在以不作为对其造成权利损害要求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不作为伤害而遭受损失的事实。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适用单独的诉讼程序,基本上与民事诉讼程序相同。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无论是合并审理,还是单独审理,都应该是基于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因此,无论是原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还是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告都要对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遭受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在第五条明确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被告行政不作为也能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这是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所证明的。原告因不作为行为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无论是单独提起还是附带行政赔偿诉讼,都必须对因不作为造成的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举证责任履行规则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向法院提出证据,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当事人举证不仅要遵循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而且要受到举证责任履行规则的限制,不作为行政诉讼也不能例外。
  (一)举证责任时间限制
  举证责任时间限制规则,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举证责任,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也要遵循举证时间限制规则。

此文章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查看梁冰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举证责任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成

相关文章

 

· 借贷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2008-7-12 9:55:37)
·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2008-3-19 16:38:26)
· 把“942元”错写成 “9420元”之后举证责任由谁负 (2007-9-25 20:17:07)
· 借款是否归还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2007-4-28 20:53:58)
· 雇员受伤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2007-3-12 8:25:43)
· 浅析缺席审理案件的证明责任 (2007-2-25 17:20:13)
· 浅谈举证责任 (2006-11-28 14:15:20)
· 从一起借款纠纷看举证责任的分配 (2006-8-22 17:03:42)


上一篇:《行政许可法》—行政法基本原则及制度的集中体现 (2004-4-30 20:29:21)
下一篇:信访责任追究对行政讼诉影响 (2004-8-12 20:06:05)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