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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责任追究对行政讼诉影响

http://www.dffy.com 2004-8-12 20:06:05 作者:孟凡坤 闫信良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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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是群众来信来访的简称,指人民群众致函或走访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解决某一问题。信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听取民声、反映民意,化解纠纷,监督行政机关的有效途径。
  我国对信访工作历来非常重视,将其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的责任目标管理,实行首长负责制并对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正因为如此,各级政府为信访工作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几乎所有的行政争议都有是通过信访途径解决的。行政诉讼法颁布后,通过信访途径解决的行政争议也不在少数,并且数量远远多于行政诉讼案件。下列河南某县一组信访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数字,很能说明问题:
  
  从上表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现两个特点:一是总体数量较少,二是与信访案件相比比例较低。与此相对应的是,信访案件呈现的两个特点却截然不同:一是总体数量较多,并且呈上升趋势。二是与行政诉讼案件不成比例,年平均数几乎是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5倍,与行政诉讼案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信访案件中,可提起行政诉讼的即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渠道予以消化的案件每年均占总数的50%-60%,这部分信访案件在数量上呈现出的特点与信访案件数量相同,一是数量多,二是总体呈上升趋势。
  单纯分析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特点,行政案件数量不多并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地方,因为行政诉讼制度之设立,并不是以追求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为目的。如果仅从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上分析,数量少且呈下降趋势,恰恰应是行政机关普遍进行依法行政,执法规范的良好标志。然而,同时期的信访案件居高不下,其中大部分又是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说明目前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不足并没有真实地反映出当前的行政执法状况。根据上表分析,行政争议并非没有,而是大部分当事人选择了信访渠道。
  为什么群众热衷于信访而不愿提起诉讼呢? 笔者认为,这与我们不当的信访责任追究制度有很大关系。目前对基层的信访工作基本上是实行一票否决,对上访人员所在单位及辖区领导追究责任多,而对无理上访人员的制裁措施几乎没有。一旦出现上访案件,不问上访原因如何,便要对相关领导予以处罚、处分。在这种责任追究制度下,各辖区、各部门及其领导甚是"害怕"群众上访,对上访工作极其重视,惟恐本辖区、本部门有上访事件发生。一旦发现有上访事件或苗头,不问是否有理,就采取劝说、拦截、专车接回等软硬措施予以制止。有的甚至对上访者奉若神灵,对其反映的问题有时需各方举证、调查研究方可解决的,可能因领导的一个批示、甚至一句话就了结了,处理过于随意。并且对其迁就照顾,慷国家之慨,法外施恩,以达到使其不再上访的目的。这种状况,即不利于社会矛盾的正确解决,也容易吊起其他信访者或非信访者的"胃口",导致解决了一个旧案,却引发出十几个、几十个新的案件。
  这种问责制度对行政诉讼的影响是直接的,因为这种不当的信访责任追究制度,领导们普遍怕有人上访。 而群众又偏偏抓住领导怕上访的心理,以上访为筹码,要挟当地领导满足其要求。加之看到别人上访后在短期内得到的可观利益,更坚定了他们上访的决心。并且上访与诉讼相比具有简捷(寄一封信或跑一趟),高效(处理信访案件没有法定程序,有时领导一句话就解决问题),实惠(为防止其重访,当地领导可能违法满足其要求),成本低(信访部门不收取费用)等特点。所以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可诉讼信访案件不是减少了,而是畸形増多。走上为其专门设立的法律途径--行政诉讼的人却寥寥无几,迫使各级领导把相当大一部分精力放在处理信访案件上。
  为扭转这一不正常局面,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对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在合理期限内处理。对上访人员所在单位及辖区领导不予追究责任,对上访不再实行一票否决制。承办部门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处理,导致重访的,追究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经有关部门调处无效的,告知其向法院起诉。如拒不起诉,再次上访的,不予接待。
  3、上级领导对下级单位处理信访案件不定调子,承办部门不能超法律范围给上访人员以利益。违者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4、对无理上访、重访人员或虽有理但在上访过程中有过激或违法行为的,对其予以治安处罚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加大对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行政机关相关执法人员及有关领导的责任追究制度。这样方可从根本上减少行政机关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使行政争议减少到最地限度。
  这样,既保障了信访渠道的畅通,又能使各类纠纷得到合理分流。使群众反映的问题依法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又可让各级领导从繁杂的信访案件中解脱出来。
  (作者单位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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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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