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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问题透视

http://www.dffy.com 2004-9-9 18:53:22 作者:杨镇海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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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促进行政诉讼制度的良好运行
  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因自身素质较高,更兼具有“一把手”的特殊身份,他们出庭应诉对法院顺利审结案件、促进其所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基层法院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出台相关措施,明确规定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因行使行政管理权引发诉讼后,涉诉的行政机关“一把手”应积极主动地出庭应诉,并对“一把手”必须出庭的情形、不能出庭的委托、不愿出庭的处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使之更有可操作性,真正成为不愿出庭应诉者的“紧箍咒”。
  (四)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确保行政相对人的诉权
  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后能否及时得到救济,是法治化程度的另一个考量指标。因此,基层法院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大应及时出台相关地方法规,建立确保相对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能正常地通过诉讼途径得到救济的长效机制,彻底杜绝行政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会告、不敢告、不愿告的现象,对向当事人施压、打击、报复的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并杜绝通过和稀泥剥夺相对人诉权的现象发生,使相对人放心大胆地投入到行政诉讼活动中来。
  (五)财政部门应逐年对国家赔偿金作出预算,确保行政赔偿判决及时兑现
  对国家赔偿金作出财政预算,是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的各级财政部门的法定义务。因此,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逐年责成本级财政部门对国家赔偿金作出预算,进行滚动式管理,确保法院作出行政赔偿判决后能及时支付,有效地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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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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