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群众满意程度为依据
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不能以公安机关的政策或个别机关领导的指示为全部的内容,更重要的是应当根据社会的需要来决断。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目标必须要得到公众的满意,才能够取得实质性的成效。但是群众的满意程度是一种极为模糊而且不易规列的心理感知情况,因而在现实中怎样予以充分的了解和理顺,就是治安管理在调查评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内容了。对于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考核并不仅仅是公安机关的工作,而且是每位公民、社会各个部门、学校、企业都应当积极参与、献计献策的社会工程。在以服务定位治安行政管理的框架内,治安行政管理人员要在群众“十五秒印象决定论”中达到警察形象资源的营造标准,以民意为基础,才不致于被社会所孤立,充分体现具有本土特色的亲缘、地缘优势。治安行政管理机关要在重大决策前后,调查群众的意见和反响,才能够使得治安管理的某些抽象行政行为得到切实的遵守;而在具体业务实践中,只有充分顾及到群众的感受,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以“角色换位”的心态处理问题,才能够彼此兼顾、公正平和地处理社会治安问题,把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推向深入。
3.责任与激励相结合
岗位责任制度的建立,为治安行政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考核制度以及竞争体制提供了一个规范平台。也因此,在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中,明哲保身者有之,浑浑噩噩者有之,阿谀谄媚者有之,而唯独缺乏锐意进取者。在岗位责任制日趋严厉的情况下,治安行政管理人员“为人民服务”的热情度有所降低。每个干警都因事关前程各种不确定因素,而趋于谨小慎微,对能不管的事情尽量不管,可以避让的事情尽量退避。对于这样一种制度,我们绝不能说它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期望,满足了治安管理行为规范化构建的要求。因而在严格责任制度的同时,大力提倡激励措施已成为当务之急。
激励原理的核心是以人们各种需要为基本内容的动力问题,动力的正确运用和需要满足度的提高,能产生巨大的刺激力。激励的动力根据人们需要的不同层次和内容具体可分为三种类型:物质动力、精神动力、信息动力。其中物质动力方面是激励措施实施的基础和主要方面。在现阶段,治安管理的工资水平普遍偏低且部分地区仍然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住房问题突出,正常的休息、休假权利无法满足。因而就会出现消极怠工,“满腔热血为人民是呆子”,出工不出力的情形。要真正实现治安管理人员全身心投入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就必须首先解决他们在衣、食、住、行上的顾虑。这在另一方面也是治安行政管理相对人受到干警公正对待、悉心处理的必然前提,因为如果自身的问题都应付不及,那么对于毫无关己之事就更加无心处理了。在责任体系已日臻完善的今天,治安行政管理活动激励机制的引入无疑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可以看出,服务型治安行政管理模式的最终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不仅需要治安行政管理机关从“管理者”向“服务者”的迈进,同时也取决于社会群体在主体意识、参与意识的广泛确立。但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法治进程势不可挡的时代潮流下,治安行政管理向服务模式的演进必不可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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