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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对策

http://www.dffy.com 2005-11-22 20:37:05 作者:宗鸣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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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前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
  1.案件类型多样。从过去比较单一的不服房屋权属登记类型,已发展到现在的诸如不服撤销登记、不予登记、抵押登记、房屋用途登记等多种类型。这些案件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众多,审判工作难度较大。
  2.法律规定不健全,某些案件裁判结论标准不一。普遍认为有关房产登记的法律规定不够规范。如对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应是作形式审查还是必须进行实质审查的问题、诉讼时效问题等,因缺乏明确、具体、统一的规定,不同法院对相类似的案情可能会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3.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在一起。该类案件大都与民事案件相关联,当事人提起房产登记行政诉讼,实质是对民事权益被登记机关登记行为确认不服。
  4.登记机关败诉的原因集中。大都是因为忽视实体审查和违反法定程序所致。有的在共有人不明和房屋权属是否有争议不明的情况下,即进行了房产登记;有的登记程序违法,申请在后,办证在前。
  二、审理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对策
  1.加快立法,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房产登记制度。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房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统一在实践中存在的混乱,是解决当前的房产登记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诸多问题的根本办法。全国人大公布的《物权法草案》中,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作出了基本的规定,如登记机构职责、异议登记与预告登记制度、登记过错的赔偿责任等,但是这些规定仍有许多不明确的地方,远不能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亟待法律和规章的进一步细化。如登记机关审查申请材料的范围和程度、登记公告程序的完善、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和范围等。行政程序法的缺失也是造成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诸多困惑的因素,期望这部基本行政法律能尽快出台,为审理此类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依法审理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充分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
  ⒈正确认识房产登记行为的性质,把握审理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规律。房产登记只是对民事行为的认可行为,而不是对民事纠纷的处理行为。认清房产登记行为的性质,才能进一步把握好审理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规律。
  ⒉明确对房产登记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司法是最终的救济渠道,法院是公正的最后屏障,所以法院的审查义务和权限理应高于登记机关。
  ⒊正确处理行使审判职能与支持登记机关依法行政的矛盾。由于房产登记相关法律规定欠缺、抽象、简单,而大家对法律理解的分歧又较大,不可避免登记机关的结论与法院的认定存在不同。一方面,我们要坚决纠正登记机关的错误观点;另一方面,也要进一步加强与他们的沟通,通过提出司法建议、召开座谈会、联合举办讲座等方式,达成法律理解的一致和案件处理的共识,使司法权与行政权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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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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