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病理分析
对于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以上列举了一些现象,并从技术层面作了简单的原因分析,而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问题,不仅仅是技术层面上的原因,还有其它更深层次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执法环境的原因。执法环境包括执法的法律环境、人文环境和社会环境。执法的法律环境,指据以执法的法律本身的状况,即法律是否健全、具体、有无矛盾与冲突、是否均已公布等。目前,法律环境不利于行政执法的表现有:法律规范尚不健全,在行政执法领域无法可依的状况依然存在;已有的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行政复议制度缺乏科学性,实践中行政复议制度流于形式等。执法的人文环境,指执法活动周围的人的状况,即人们的的理论知识、思想素质、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的高低。当前,人文环境不利于行政执法的情况有:人们的文化基础知识、思想素质、法律知识、法律意识还参差不齐,不懂法和过分强调自己权利的状况同时存在,懂法的人在面对法律问题时,又不愿意严守法律的制约,近年来还出现"钻法律空子"职业人员,使得行政执法的人文环境更加复杂。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依法行政,而且也不利于社会在一个良好法律氛围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执法的社会环境,指执法活动当前的社会状况,即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社会风气等的状况。当前,执法的社会环境不利于行政执法的情况有:地方利益、部门利益、长官意志、关系因素、人情因素等片面因素过多,长远利益与短期效益、社会稳定与严肃执法等分寸难以把握。
(二)执法心态的原因。执法心态,即执法的内在心理和外在态度。当前,执法心态不利于行政执法的情况有,内在心理方面:对工作的不够敬业、不够认真负责,任意性与随意性强。执法的内在心理问题易于产生以下现象:认定违法事实不清、定性不准、行政处罚幅度不当,适用法律不准确、不完全,执法目的不端正,在部门利益及个人利益的诱惑下,难作为的不作为,容易作为的滥作为,没有经济利益的能不作为就不作为,有经济利益的,不应当作为的也作为等等。表现在外在态度方面:对待行政相对人表现出过分的热情或冷淡;以不文明、不诚信的方式(变相的哄、吓、诈、骗)收集、固定证据;想方设法的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辩、复议、诉讼等救济权利;执法扰民。执法心态的不完美,影响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损害政府形象。
(三)执法素质的原因。执法素质,指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品德素质、身体素质等综合素质。执法素质的问题表现在:执法过程中政治敏感性不强,忽视了执法的政治效果;执法能力不强,执法的水平不高;执法社会责任感不强,执法形象不好等。执法素质方面的问题,影响行政执法的顺利展开和执法效果。
三、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已有问题的对策建议
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已经确定,而真正的法治社会的建立尚待进一步的努力。执法主体必须带头解决阻碍法治社会建立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只有当行政权力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的时候,才会产生良好的结果,否则必然对社会和个人产生巨大的侵害①,由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大力发展经济将是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最为根本的对策。而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严格执法。严格执法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之一。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从立案前的审查到案件执行完结,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程序、每一个步骤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从行政执法理念到行政执法行为都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具有强烈的守法意识。
(二)理性执法。行政执法是由具体执法人员操作的过程,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理性,特别是需要理性地处理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处理好合法性与合理性冲突的问题,另一个是处理好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问题。首先,关于理性地处理合法与合理问题。案件处理的合法与合理经常是统一的,即案件在处理后绝大多数情况下,能够取得合法与合理的兼顾。但是在极个别情况下,也不排除合法与合理会出现矛盾与冲突。合法与合理的冲突出现,客观地需要执法人员理性处理,即在合法与合理之间做到正确权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考虑合理性问题,并在合法与合理的权衡选择后做好善后工作问题。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问题。其次,关于理性地运用自由裁量权问题。由于社会的复杂多变,法律没有覆盖所有的领域,从而使得行政执法主体享有较为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运用这种"自由权力"时,客观地需要理性行使、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正当,应当符合事实本身的情况要求,应当遵循行政执法道德的要求,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精神的要求等。在理性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在思想观念上要克服几个障碍②:一是人本主义障碍,即克服重人治、轻法治,重个人权力、轻法制建设的障碍;二是克服特权观念障碍,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只有责任,没有特权,摆正"主人"和"公仆"的位置;四是克服权威主义障碍,任何行政执法活动,相对人没有绝对服从的法律设定,而行政前的告知、听取申辩,保障相对人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的行使,是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定义务。
(三)落实责任。没有责任的行政执法机制,是不完善的执法机制,要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执法心态问题、执法素质问题、甚至抵制不良的执法环境问题,落实执法责任是一个可以选择的途径。但是必须强调,我们提倡的执法责任制,不是行政执法数量上的指标,更不是行政执法经济利益指标,而是行政执法效率上的指标,行政执法达到社会效果的指标。办理了多少大案要案是一种能力,防止了多少大案要案的产生是更高层次的能力。
(四)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普法能力。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是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最有效方法。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的普法能力,是改善执法外部环境的有效途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具体的执法过程应当是一次普法教育的过程,而且是最直接、最具体、最能触击灵魂的普法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抓住这一机会进行普法教育,从而为改善执法环境做出自己应有的努力。而行政执法过程中普法教育最直接的表现是执法人员本身素质的展现。
(五)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作用,使监督机制真正发挥作用。应当讲,现在的监督机制不能说不健全。从内部监督到外部监督,从公民个人监督到司法监督,在形式上都已具备必要的机制,但作用的发挥没有完全到位,行政执法人员没有感到自己的行为随时被监督和随时有被调查评判的可能。发挥监督机制的作用,将成为提高理想执法、良性执法、公正执法最有效的保障之一。如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机关的作用将是避免行政诉讼案件发生的有力途径。
(六)切实善待执法人员。社会运行的快节奏,行政执法的高效率、高难度,行政执法人员的高责任、高风险,仅靠惩戒制度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善待他们,让他们切实地感受到岗位的重要。行政执法的从业人员,政治上要有光荣的感觉、思想上要有崇高的感觉、经济上要有小康的感觉、精神上要有充实的感觉,上班要能感受到集体的温暖,下班要能感受到家庭的幸福。必要的劳逸结合、必要的身心保养、必要的后顾之忧的消除都是行政执法管理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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