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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眼”与“阳光执法”──科技成果应当促进、保障公民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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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2-15 7:23:50 作者:姜南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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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眼”参与执法,不具备传统执法中的执法人员的警示或提示功能。传统的人力值勤或值守执法中,值勤人员在岗位上执勤本身也能够给执法行为相对人一种提示作用,社会性公众或执法行为相对人在看到执勤岗位上的执法人员时,便能提醒自己:要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从而不自觉或不自愿地提高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而“电子眼”代替人力值勤,则无法起到相关的提示作用。湖北交警的“阳光执法”正是在这一方面抵消了“电子眼”的消极作用。此前,新疆交警也曾试图通过交警在车辆驶入事故多发路段前,以书面形式告知驾驶员这段道路的限速要求和行车时间,以此替代“暗中执法”,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6]
如何确保新型科技成果在应用到执法或司法中发挥促进公民权利方面的正面影响、减少或降低其负面影响,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尤其是那些拟引进该技术的执法或司法机关认真思考的课题。
注释: [1]张明泉 黎杰,电子眼前方要设明显标志[N],楚天都市报,2006-02-10,第一版。 [2]陈昊 杨嘉,暗中执法 一逮一个准 [N],四川新闻网,2005,12,13。 http://scpolice.newssc.org/system/2005/12/23/000023529.shtml [3]白冰,交管部门首表态 暗中执法将成主要手段[N],法制晚报,2004-04-17。 http://news.xinhuanet.com/auto/2005-04/17/content_2840471.htm。 [4]葛洪义 舒国莹,法理学,转引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一卷[M],法律出版社,2005, 75。 [5]李希礼,多数司机反感暗中执法[N],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auto/2005-04/17/content_2840525.htm [6]徐军峰 贺占军 赵春晖,弃暗中执法 新疆交警让人心服口服 [N],新华社每日电讯, 2005-11-02。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5-11/12/content_3770109.htm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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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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