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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与“阳光执法”──科技成果应当促进、保障公民权利

http://www.dffy.com 2006-2-15 7:23:50 作者:姜南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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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电子眼作为一种新的科技成果,应用到执法中后具有提高执法效率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从而受到执法部门的青睐。但是,也因其具有一些缺陷而引起社会非议。本文以“科技成果应当促进、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视角切入,对电子眼在执法中的应用及产生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诠释。

  关键词:执法,科技成果,社会,暗中执法

  据报,湖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于2006年2月9日起要求:“最子眼”前方50--100米处要设明显标志,变“暗中执法”为“透明执法”。[1] 湖北省交警的这种“阳光执法”将执法中应用科技新成果同坚持执法为民的目的有机统一起来,较有些地区交警部门的利用“电子眼”片面执罚的“暗中执法”更值得称道。

  一、“电子眼”具有众多优点而受执法部门青睐,体现了科技进步对执法的影响。

  何谓“电子眼”?乃社会公众对交警及其他保安部门在工作中所应用的电子监控辅助执法的系统的别称也。相对于以前的人力值守,电子眼不但能将执法或执勤人员从繁重、且枯燥单调的工作岗位上解放出来;同人力执守或执勤相比具备更多的优点。

  (一)电子监控装置因具有二十四小时全天候值守能力,单凭这点就比人力值守胜出许多了----试想,“老虎也有打盹的时候”,再忠于职守的人也有眨眼的时候,可是,电子眼却能永不疲倦地的值守在那里,没有那个司机能够躲过电子眼的。

  (二)“电子眼”同录像设备连接在一起,能够将其监控区域发生的情况重复播放,因而具有高效性和准确性。这相对于传统执法中依赖执法人员亲自调查取证来说,工作量最大、也最难的取证工作,却被“电子眼”轻而易举地完成了。执法实践也证明了,采用“电子眼”辅助执法,能够提高执法的准确性,“一逮一个准”。[2]

  (三)“电子眼”相对于人力值勤来说具有经济性。任何一处需要人力全天候值勤或值守的岗位,为确保其运转,不但需要定期花费大量资金以进行维护或维修,而且值勤或值守人员的报酬其其他费用更是不菲;如果需要值守的区域范围大、面广、线长、点多,则所需的费用更是庞大。而应用“电子眼”,则在一次性安装并投入使用后,则只需要花费很少的人力资源和低廉的维护费用就能保障“电子眼”系统的运行。

  因此,执法部门及有关安保部门都在需要人力值勤或值守的工作时,都会不约而同的考虑采用“电子眼”来代替人力值守或值勤。

  “电子眼”的出现,是科学技术进步的成果。科学技术进步不仅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也无法不受科学技术进步的影响了。“电子眼”在交警及其他部门执法工作中的应用,就体现了科学技术进步对执法或司法的影响。正因为如此,在交通执法实践中,“电子眼”辅助执法的方式得到了交警部门的支持。[3]

  二、“电子眼”等新的科技成果在执法中的应用,有助于保障社会公民权利的实现

  科学技术是科学与技术的合称。所谓广义的科学,是指“人类所积累的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知识体系”,狭义的科学,则是特指“人类研究自然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技术是指人类“根据自然科学原理和生产实践经验,为某一实际目的而协同组织的各种工具、设备及其操作程序的体系”。[4] 科学技术的进步或发展,都将对整个社会包括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产生深刻的影响;任何科学技术的进步,最终都必须有利于改善社会公众的生活或者促进并保障社会成员个体权利的发展。

  法是以公民权利与义为调整机制的社会规范,也是人类社会中重要的社会现象之一;也无法不受科学技术进步的影响。科学技术的发展或进步,不但能够提高人类对于自然界和社会的认识深度和广度,从而对立法产生影响;而且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在社会各方面的应用当然也包括在法律实施中的应用,能够促进或保障社会成员权利的实现。“电子眼”作为电子科学技术发展的成果,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能起到如下作用:

  (一)“电子眼”作为执法的辅助手段或工具,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公民权利实现,需要有一个稳定的法律秩序;稳定的法律秩序,能够降低公民权利实现的社会成本,同时也意味着公民个体权利实现的成本进一步降低。“电子眼”在交警等执法工作中的应用,能够有助于维护一个良性的交通秩序,从而保障了社会公民出行自由、快捷,使社会公众合法权利得到了实现。

  (二)“电子眼”能够减少无辜公民因执法机关的错误处罚。“电子眼”是一种执法辅助系统,能够全天候的值守,并将其所监控到的违法或违章行为进行摄录下来;从而提高了执法工作的准确性,减少了执法机关误判现象的发生,确保了无辜公民不因执法机关的错误而受    到处罚,保障了公民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正因为电子眼等新型科技成果有助于保障、促进或改善公民权利的实现,所以,新型科技成果在执法中的应用,应受到社会的鼓励与支持。事实上,“电子眼”辅助执法的方式,也得到了广大社会人士的认同。

  三、如何保障科技进步对公民权利实现方面发挥积极影响、减少负面影响,是一个需要全社会深刻思考的新课题

  既然电子眼等新型科技成果在执法中的应用具有提高执法效率和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优点,那为什么还会引起社会公众的争议、甚至众多的司机反感呢?[5]

  其实问题并不是出在“电子眼”身上,而是出在使用“电子眼”的人身上---执法部门应当不断完善执法方式、改善执法效果,最终才能实现社会效益最优化。

  无论电子眼也好,或其他辅助执法的科技成果也好,都只是一种提高人们认识水平或实践能力的工具。新型科技成果投入到执法中,都可能会提高执法效率、但也可能会对社会公众或部分社会成员的生活方式产生各种影响。因而,拟将一种新型的工具或技术应用到生产实践中去,则有必要对原先的操作程序或规则进行修改,以使之适应新工具的新技术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科技成果的效用,否则,则可能会适得其反;同样,执法机关在决定应用一项新型科技成果来辅助执法之前,也应对实施后可能引起或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对以前的执法程序或操作方式进行相应的调整。

  就“电子眼”参与执法这一事例来说,有了“电子眼”辅助执法,相对于原先的人力值守或值勤,无疑是具有众多的优点(如前所述),但也不是没有缺陷的。因此也需要应用电子眼或其他新型科技成果的执法部门对其操作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

  (一)“电子眼”在参与执法后,也拉大了执法者与执法行为相对人之间的距离,从而不利于及时对执法行为相对人进行教育。而传统的执法中,执法者同执法行为相对人是面对面的,双方有一个接触过程;执法者可以向执法行为相对人进行劝说、教育的过程。但是,在应用电子眼参与交通执法后,执法者与执法行为相对人不再是面对面的,因此也就有了“电子眼”的“暗中执法”之说。有关执法部门则需要对原先的有关程序进行必要完善,如在发现执法行为相对人的违法违章行为后,应当及时告知或通知其本人,并给予恰当地教育。因为执法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单纯处罚违法或违章人,而是教育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从而维护法律所确定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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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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