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列出不适用举行听证的事项。当事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的;可用计算、测量、试验、观察等方法解决的事项;有关国家军事外交方面的事项;机关组织内部的程序性的事项;对法律、法规等进行解释性的事项。
6.听证形式多样化与程序具体化。除了正式听证外,还应设置非正式听证。正式听证程序,在美国又被称为“审判式听证程序”,其显著特点在于其“准司法化”,即行政机关仿照法院的审讯程序,进行提交证据和反询问证人的听证程序。正式听证程序要求行政机关以听证记录作为制定规章的依据,从而妨碍了行政机关在制定规章中的自由裁量权,加之正式听证程序花费大、时间长,所以,这种听证程序受到了美国社会的广泛指责。因此,在今天的美国,行政机关很少运用正式听证程序制定规章,除非授权法明确规定“必须根据行政机关审讯后的案卷制定的规章”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该程序。非正式听证程序是相对于正式听证程序而言,在非正式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所谓非正式听证,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或作出行政裁决时,只须给予当事人口头或书面陈述意见的机会,以供行政机关参考,行政机关不需基于记录作出决定的程序。在非正式听证程序上,公众参与意见的方式主要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出,没有质证和相互辩论的权利。一般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立法中必须进行听证,而只是希望行政机关尽可能做到这一点。在20世纪70~80年代,美国听证程序中产生了一种混合程序。混合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规章时采用通信、舆论评论、口头评论、会议评论以及听证等公众参与方式听取意见。由于正式听证程序和非正式听证程序各自具有无法克服的弱点,而混合程序则可以弥补这两种听证程序各自的缺陷。
我国在行政立法中,对于那些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立法以及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时必须采取正式听证程序的。除此两种情况之外,在法律没有规定排除听证的例外情况和非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制定其他的法规、规章应采用非正式听证。在行政执法中可以多数采用非正式听证程序,以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执法办案人员可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审查、询问、讯问和谈话,以弄清事实。另外,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中增加事后听证的方式,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种新的救济手段。听证程序在具体适用和具体操作方面,也会更加细化,更加具体,更具有操作性,使得行政机关更容易依据听证程序做出正确的行政决定。
7.制定完善、规范、统一的行政听证制度。由于我国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之中,因此容易产生诸多弊端:具体操作规则不一,听证做法各行其是乃至重复、冲突等,妨碍行政管理权的正当行使,妨碍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使;因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规,听证制度的执行带有明显的部门色彩;虽然召开了听证会,但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却置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甚至不把听证会上论证过的证据)于不顾。要统一行政程序法中进一步完善听证程序,明确规定凡属于对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的制定,事前应当举行听证会的制度。召开听证会应认真选择能真正反映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代表参加,严格规范听证程序,注意倾听各方意见,注重对听证结果的处理。同时要严格把握听证制度的内涵,避免听证走过场、流于形式的庸俗化做法,保证政府行政行为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2004年第8期【总第110期)广西社会科学GUANGXI S0CIAL SCIENCESN0.8.2004(Cumulatively,NO 儿0)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检视与完善对策邹东升(西南政法大学行政学教研室,重庆400031)
2.][英]威廉·韦德.行政法[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3.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4.(美)理查德·B·斯图尔.沈岿译.美国行政法的重构【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5.我国行政听证主体制度研究口邓海娟(三峡大学政法学院,湖北宜昌443002)
6.2003年第4期NO.4 2003云南警官学院学报Joumal of Yunnan Police ogleer Academy 总第47期行政听证制度:公民参与公共行政的重要制度甘立群(云南省经贸委,云南·昆明650041)
7.汪全胜.立法听证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8.文正邦.法治政府建构: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9.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1994.此文章共有6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查看杜敏捷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听证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