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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情况的调研报告

http://www.dffy.com 2006-4-6 19:28:13 作者:张照国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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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法律文书的制作

  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在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时对需要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等强制措施时,裁判文书的适用,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是采用民事裁定形式,有的是采用行政裁定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如何适用强制执行措施规定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也未作具体规定,仅在第97条中规定了可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并且在《执行法律文书样式》中也是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定义为民事执行案件。有的法官提出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的参照是指可依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方法等,而并非规定按民事程序制作法律文书,所以不能教条地理解参照民事诉讼法就以此照搬所制作的法律文书名称的观点。笔者认同这种观点,这也是由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性质所决定的,在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条款的时候,可以在裁定书中注明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

  (四)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的标的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以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为主。由于行政机关代表的是国家的公权力,因此对于此类案件不允许行政机关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必须是全额执行,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候行政机关对被执行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处罚决定超过了被执行人的承受能力,或者牵扯别的因素,不能全额执行总标的,导致大量案件被积压,长期不能执结。另外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加处罚款是否需要行政机关重新下决定还是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在申请执行书上注明就可以,也存在争论。笔者认为,对于以上问题,应由上级法院专门制定相关规定,以统一各地法院的做法,体现法律的统一性及司法权威。

  结语

  “司法为民”是法院永恒的宗旨,作为每一名行政审判工作者,不仅要通过行政审判,最大限度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积极研究非诉执行案件出现的新问题,探索新方法,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只有这样,“司法为民”宗旨才会全面地得到体现和完善。

  (作者单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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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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