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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

http://www.dffy.com 2006-4-7 21:04:06 作者:张照国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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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诉执行案件是指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属于某个人或组织,或者某一具体事项

  非诉执行案件关系着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职能的严肃性,同时也关系着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执法的逐步规范,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在非诉执行工作中有一些问题越来越突出。

  一、行政机关执法方面的问题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一部分存在态度野蛮粗暴,执法素质低,或者存在执法不公的现象,因私人恩怨而通过手中的权力来公报私仇的现象,造成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矛盾,破坏了政府及行政机关的形象,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二、新型非诉执行案件的出现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业主的增多,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的产生,也使很多非诉执行案件有了一些变化,也出现了一些新型案件。

  其中随着城市规划的进行,一些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筑需要拆迁,而这些拥有产权的人(包括法人)不想拆迁,甚至阻碍拆迁的情况的出现,这就使政府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向这部分人送达《限期拆迁通知书》,那些不履行的,在这些法律文书发生效力之后,就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这部分案件影响面比较大,执行难度大,这就需要做好各项准备。

  三、法院执行人员的素质问题

  某些个别执行人员还存在业务知识匮乏,执行方法简单,态度粗暴,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的现象,影响了法院的形象。

  对于在非诉执行工作中出现的这些问题,笔者认为,这不是一个偶然的现象,这些都是在原来的时候受社会风气影响遗留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推行非诉行政案件审查听证制度

  对于被执行人来说,不履行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分很多种情况,但是最主要的就是两点,一是不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而是不满行政机关违法执行或执法不公。通过由法院主持,由行政机关和被执行人参加的听证会,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对其答疑解惑,合法的准予裁定执行,不合法的裁定不予执行,从而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消除其对抗情绪,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有矛盾激化而引起上访事件和其他严重事件,降低执行难度,减少重复说服教育的时间,同时,监督行政机关对其违法执法和显失公正执法进行自我纠错,提高自我纠错能力。除此之外,对于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随意性太大、看人说话、滥用自由裁量权、执法不公等问题,对行政机关同等情况是否同等对待进行审查,对明显有悖于公正法则的滥用职权行为,仍裁定不予执行,以维护法院的威严。

  二、举办法律培训班

  针对行政机关人员执法水平低的现象,可以通过举办法律培训班,为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讲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以及怎么样文明执法,来提高其素质。

  三、公开、公正执行,提高执行透明度

  执行案件应当公开、公正,公正的前提是公开,执行人员不能成为行政机关的代言人,不能一味的强调要保护象征机关的权益,而对被执行人提出的意见置之不理,只是被执行人对公正产生了怀疑,引发对执行人员、法院的不满,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引起矛盾激化,损害法院的形象。通过执行程序的公开来促进执行的公正,通过允许新闻媒体对跟踪采访和公开报道,建立非诉执行案件的查询和说明制度,让执行人员受到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四、实行非诉执行法官轮岗制度

  非诉执行案件的特殊性就在于申请执行人是行政机关,以及不同于民事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的相对稳定性,所谓相对稳定性就是这些行政机关同非诉执行法官能够长期保持接触。这是由于这部分行政机关担负的日常的行政工作,就是处理行政管理问题,对于行政机关来说,通过法院的非诉执行工作来达到他们的行政管理的目的,为了自己的下一步工作更好的开展。在这种目的的驱使下,对于一些执法素质不高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正常的合法审查可能会裁定不予执行,为了通过合法审查,可能会通过别的途径来拉拢执行法官,有时候在相同的利益的驱动之下,会把原来的审查仅仅是程序性的审查,对于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该是从程序性和实质性的双重审查。可以通过非诉执行法官的定期轮岗,从时间上来控制也不失为一个好方法。

  五、实行非诉执行法官定期、不定期培训制度

  公正与效率是法院的主题,不仅体现在审判工作上,也体现在执行工作上,特别是非诉执行工作的独特性。培训可以分为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通过学习法官职业道德,加强非诉执行法官的自身修养,增强抗腐能力;另一方面是执行过程中的方法和技巧,即执行艺术。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维护法院的权威。

  (作者单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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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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