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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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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6-22 20:38:54 作者:许岳松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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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原告明确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后还应当注意自己的举证时限,超过了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法院是不予保护和认定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七条对原告和第三人的举证时限作了明确规定,"原告或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证据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接纳。"从上可以看出原告提供证据的时间是在一审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依法逾期提供证据的最后时间限制在二审中。与被告相比是比较宽泛的(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时限,应当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这样的规定是充分考虑了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有利于保护原告和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法院公平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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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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