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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否依据第三人的证据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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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6-28 21:39:31 作者:陈昌扬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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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4年5月10日,某县房产处向朱某颁发了房屋的产权证书。2004年6月5日,朱某的父亲与朱某就该房屋的产权问题发生争议。2004年8月15日,朱某的父亲以县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政府颁发房产证的行为违法,撤销该房产证。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既不到庭,又不举证,意在败诉。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朱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该被告颁发房产证的行政行为合法。合议庭在合议时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能否成为法院维持被告的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对此存在分歧。
[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被告拒不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能否依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确认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对此,有两面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第三人举证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此举不仅符合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规定,也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被告拒不举证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仅依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认定被告颁发房产证的行政行为合法。
[评析]
首先,最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均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其履行的责任一般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法律设定行政机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其他诉讼主体没有为其承担举证责任的权利和义务。行政诉讼所审查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审查的是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行政机关所认定的事实成立,负有举证责任的行政机关是否提供充分的证据是关键。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行政机关拒不提供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即使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不能成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只能用来补充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或者用来反驳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但是,也不能否认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存在特定第三人“代替”被告行政机关履行举证责任的客观情况。如行政主体与一个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机构对原告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行政主体证据丢失,另一个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机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提出了应当由被告提出的证据,该证据可以视为被告行政主体提供的证据。本案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
其次,尽管按照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严格操作,可能会损害行政诉讼原告的合法权益,但这是立法者在价值权衡之后作出的选择,行政诉讼是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为核心的诉讼,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上,很重要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当时认定事实的依据和证据,这就使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很强的“案卷主义”色彩,故采取了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所以,行政诉讼程序实际上是一种复审程序,是一种由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审,类似于上诉审。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举证责任时限,督促行政机关提供证据和依据,以便法院对其进行审查。如果行政机关不举证,法院则无从知道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有充分证据和依据,而第三人提供证据不能体现出对行政行为的复审性要求。
综上所述,在被告拒不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依据该起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朱某提供的证据确认县政府颁发房产证的行政行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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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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