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中著者力图汲取各部门公法学的研究营养,整合各部门公法学科的学术资源,倡导各部门公法学科的联合与协作,推动公法学者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打破公法学研究分割、分散和封闭的条块现状,试图通过该书的写作为我们初步勾勒一幅统一公法学的宏观美景,在其中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字斟句酌的无限艰辛,可以感受到他们细致入微的敏锐洞察。他们力主打破传统的公法学研究格局,建立统一的公法学理论体系。同时这种统一的公法学,不是要取消各种具体公法部门的存在,也不是要用统一公法学来替代各种具体的公法部门,相反,要以各种具体公法部门的存在作为建立的基础,并且以各部门公法的研究成果作为支撑,它不过是在各种具体部门公法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对这些已有成果的概括和抽象,进而对其进行提炼升华为部门公法中带有共性的研究内核。
可以说建立在法学后进基础上的统一公法学面临的既是挑战也更是机遇,在我国进行的“统一公法学”的开创性研究既是对公法研究挑战的现实试探性的回应,也是我国公法学者创立振兴统一公法理论的卓绝开端。统一公法学的构建背景是风险与机遇并存的,公法学总论的残缺以及诸多质疑的责难是统一公法学产生的原生动力,也正是因此而为统一公法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创造了可能。正是凭借学术争鸣的积极回应和敢于试错的胆识和勇气,著者具体描绘了统一公法学的现实场景和未来蓝图。著者毫不掩饰地指陈部门公法学研究视野的局限、公法学现有研究主题的缺陷和公法学总论研究主题的涌现;我国公法学学科体系的结构性缺陷和公法学学科体系的结构性调整;公、私法划分的传统与现代转向等公法学研究的种种不良现象和改进路径,通过多种方法和途径,从不同的思维角度和研究进路对我国的公法学科中的概念、范畴和学科体系等进行了深入剖析和重新认识,追本溯源,去伪存真,不但是善于“打破一个旧世界,而且也力图建设一个新世界”,对统一公法学进行了全面的解读尝试,展示了统一公法学赖以建立的基点与核心,并据以描绘了以平衡论为理论根基,以互动性权力/权利关系为主线,采用以统一公法学为其总论、以部门公法学为其分论的体系结构,它是一种全新的、开放的、总论与分论珠联璧合的公法学学科体系。[3](页416)
二、藩镇割据的深刻反思和学科篱笆的消解拆除
公法现象是与公共权力相伴而生的一种社会现象,在人类文明社会发展的初期就已经存在,但是由于公法在黑暗的中世纪中几为畸形的私法所吞噬而不复存在,公法现象也在阴影笼罩下似有却无。直到文艺复兴时期,公法在历经了一千多年的磨难后得以起死回生,公法现象才再次从幕后走到了台前。然而,在此后公法演变的历史长河中,公法学的研究是割裂的,并没有形成合力。公法研究的格局和体系也基本上是为了适应资本主义社会初期为防止行政权的专横和滥用,而实行的极为严格的权力分立结构的产物。各部门公法为了强化权力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片面强调其规范的某一特定领域的学科界限,严格禁止权力运作的交错盘结,从而使得各部门公法学科独立发展、相互分离、画地为牢,公法学对整个的公法现象缺乏整体性考察和深层次透视,处于一种支离破碎的无奈之中。
社会转型时期是需要反思的时代,也是流行反思的时代。统一公法学的首创者却不无遗憾的发现,学术上的反思和批评在整个法学研究中尚未成为传统。著者正是关注到了部门公法学的坐井观天、各自为战、群龙无首的窘境并进而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试图力挽狂澜,结束公法学一盘散沙的局面。为了超越部门公法学的偏见和樊篱,解决部门公法学无法单独解决的公法现象领域中的特殊矛盾,而提出既要在“面”上研究整体公法规范、一般公法规律和共性公法特征;也从“线”上研究不同部门公法之间的相互交叉、相互借鉴和彼此依存;还从公私法关系上研究公法与私法相互之间的交融与渗透。[3](页11)
首先,著者指出在部门公法学研究的过程中,不应否认这些年来所取得的长足进展,但是也不应忽视部门法学在界定研究对象上的明显缺陷。部门公法学试图以部门公法规范的研究推演至部门公法关系、部门公法现象和部门公法规律的努力是失败的,它容易导致部门公法学降格为部门公法规范注释研究;由于我们没有超越部门公法的局限,使得位于部门公法学之上、之外、之间的公法规范、公法关系、公法现象和公法规律难以进入公法学研究的视野,所谓“一般公法现象”成为了公法学研究的盲区。[3](页54-56)
其次,公法学研究主题选择的偏差。一个重要的公法学研究主题如同一面昭示研究方向的旗帜,承接着特定时期特定范围的相关研究的进路和内容。公法学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研究主题选择的多样和均匀,呈现出点状的分布,既不疏漏、贻误也不重叠、重复。然而当我们以全局的眼光审视公法学研究的现状时就会不无遗憾的发现,或许由于学者研究的偏好、兴趣或者学术资源配置使然,现有公法学研究的主题却总是剑走偏锋。公法学研究的主题明显的缺乏系统性,偏向于分论的研究,绝大多数的公法学者往往对部门公法学的研究主题倾注了过多的心血和精力,对于总论性的公法学主题则少有钟情,即使偶尔客串总论性公法学主题研究也是浅尝则止,无意进行系统的理论建构,不具备开阔的视野和与时俱进的学术品格。往往将总论性公法学主题的研究作为研究的非常态,稍作停留就转身回到旧有的偏好领地。这种长期以来形成的看是研究公法学的主题,实则只是研究部门公法学主题的传统,无形中架空了总论性公法学主题的研究,对公法实践的作用不是指引而是制约,不是改善而是扭曲。[3](页91-98)
第三,著者在实证研究我国现行公法学学科体系的基础上,认为我国现行的部门公法学学科体系存在诸多的弊端和问题。所谓“公法学学科体系”,其实只是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和诉讼法学等部门公法学学科体系的一种简单相加,而非严格意义上的历经整合而成的有机学科体系。当前的学科体系集中体现为注释性体系为主、理论性体系为辅,本土体系为主、泊来体系为辅,管理体系为主、治理体系为辅的学科体系一种研究格局。并且因为这种公法学学科体系渗透着权力本位、管理主义和自我封闭的落后理念;单调性、孤立性和散乱性的薄弱内容;割据性、残缺性和参差性的学科形式,使得公法学学科的体系建设存在严重的结构性缺陷。著者特别分析指出,现有的部门公法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了“法律关系”的标准来划分学科门类,但是采取的是权利主体、权利与义务、权利客体的三要素理论,而没有从实质的互动性权利/权力关系层面关照学科体系划分的依据,所以往往陷入权力本位的管理主义迷局之中。这种缺陷不仅会导致公法学功能的全面萎缩,阻滞学科体系的整合与进步,而且也会因为分析评价公法现象时缺乏应有的批判精神和独立学术品格而陷入主观臆断的理论枷锁之中。[3](页247-366)
因此,针对我国现行公法学研究的这种结构性的缺陷,著者指出对这种结构性的缺陷,是不可能通过零敲碎打式的修修补补,仅仅是细枝末节的微观调整就可以改变的。要修正这种缺陷就必须对整个公法学科的体系进行结构性的调整,或者在更深层的含义上就是公法学学科体系的完全重构。这种重构的要求首先是建构一个统一公法学,作为公法学学科体系的总论以统率整个理论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实质性”改造部门公法学科体系,作为公法学学科体系的分论。这种对公法学学科体系的重构不是要彻底割断公法理论的历史和传统,全盘否定现有部门公法学划分,抛弃现有的学科体系的基础;也不是白手起家,另起炉灶,而是要基于现有部门公法学学科体系基础进行的理论借鉴和现实超越。[3](页367)尽管部门公法的形态各异,但是它们血脉相连、各司其职、彼此呼应,都是在统一公法学旗帜之下和而不同的亲密盟友。著者提出要重塑公法学理念,重铸公法理论基础,重建公法学范畴体系,并进而初步描绘了壮丽明晰的公法学学科体系的美好图景:以平衡论为学科体系的理论根基,以互动性权力/权利关系为学科体系的主线,以统一公法学为学科体系的总论,以部门公法学为学科体系的分论,它是一种全新的、开放的、总论与分论珠联璧合的公法学学科体系。它不仅能够解决现行公法学学科体系存在的理念落后、内容薄弱、形式残缺的严重缺陷,而且可以全面回应公法现代化的需要,可以推动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公法之治目标的全面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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