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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部门公法的围栏:读《统一公法学原论》

http://www.dffy.com 2006-10-31 16:19:02 作者:王仰文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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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摘 要]在公法演变的历史长河中,公法学的研究是割裂的,公法研究的格局和体系只是片面强调其规范的某一特定领域的学科界限,严格禁止权力运作的交错盘结,从而使得各部门公法学科独立发展、相互分离、画地为牢,公法学对整个的公法现象缺乏整体性考察和深层次透视,处于一种支离破碎的无奈之中。整合各部门公法学科的学术资源,倡导各部门公法学科的联合与协作,推动公法学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打破公法学研究分割、分散和封闭的条块现状,勾勒一幅统一公法学的宏观美景,无疑在中国乃至在世界法学领域都具有划时代的开创性意义。

  [关键词] 公法;统一;构想

  公法概念在公元前3世纪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创以来,可谓命运坎坷,一波三折。它经历了中世纪的湮没、文艺复兴的洗礼和近现代的崛起。时至今日,中国法学也已经正式吸纳了西方法学理论中的公法概念。然而“目前,公法研究正处于一种奇特的不尽如人意状态。”[1](页1)尽管在整个法学研究的历史上,作为与私法研究相伴沉浮的公法研究也历经了数千年的沧桑,然而我们看到的是世界各国包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公法著作,一般是在研究狭义上的公法学,即宪法学和行政法学,还没有出现对广义的公法学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刑法学以及国际公法学和社会公法学的共性特征和共性规律进行综合研究的统一的公法学科,甚至对于“公法学”也鲜见提及。[2](页176)由国家行政学院袁曙宏副院长和宋功德博士所撰写的鸿篇巨制《统一公法学原论--公法学总论的一种模式》是在20世纪后现代公法全面崛起和统一发展趋势的宏大背景下,国内外第一本对部门公法进行整体性、综合性和系统性研究的学术专著,该书的出版填补了世界各国有公法而无公法学这一最大的法学学科空白,这种努力无疑在中国乃至在世界法学领域都具有划时代的开创性意义。

  在100多万字的著作中,两位博学多才的年轻学者对宪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所有部门公法进行了整体性、综合性和系统性的研究。实际上,早在2003年那个SARS阴影笼罩北京的春天,袁曙宏教授在给北京大学2002级宪法与行政法博士生讲授公法学课程的时候就对现在国内外关于公、私法的划分以及建构统一公法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问题进行过热烈的探讨,学生们的鼓舞和质疑使袁曙宏教授建立统一公法学的主张更显成熟,作为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他撰写了《论建立统一的公法学》的论文,发表在《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上。[3](页2)文章对部门公法“诸侯割据”式的研究范式的弊端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他认为尽管基于“学科分类”而非“问题解决”的单一研究范式可以激发各学科的“兴奋点”,对整个公法学的发展有着某种积极的启蒙之功,但是却无助于整个公法学体系的铸造和协调。袁曙宏教授正是基于部门公法学科发展理论滞后和公法实践现实需求的关注和思考,首先振臂呼吁应当进行建立统一公法学的尝试,应当对统一公法学的研究对象、理论基础、范畴架构、学科体系等基本问题进行研究,应当在法学界进行广泛而深入的讨论,以促进学术争鸣的开放和深入,以便更理性、更科学地认识统一公法学的有关问题。

  如果说,写作该书的两位才华横溢的年轻学者在3年前还是在为建构统一公法学而努力尝试的话,那么毋庸质疑的是,现在他们的艰辛耕耘已然取得了卓越的硕果,美好的梦想化为了现实。该书作为“十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目,无疑是两位学者数年来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的提炼和结晶。该书是《论建立统一公法学》一文的展开和深化,它初步建构了一个具有公法学性质的“统一公法学”的理论框架,包括导论和五大理论板块即5编:一是公法学的研究对象、主题、进路和方法;二是公法学的学科体系;三是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四是公法的维度、功能和制度;五是公法的机制设计和方法。著作分为15章内容,导论部分对全书的内容做了详尽的说明,其余五编内容均独立成篇,专题对公法学的某一重要问题进行详细的研讨;而整体上,15章统一起来形成了一个体例科学、结构严谨、逻辑清晰的有机整体,也符合一般法律学人的思维方式和认知路径。该书作为统一公法学的原论,是建构统一公法学的初步设想,书中所及诸多问题都存有他们独立的思考和全新的见解,更多的是学术突破和理论创新。如果说,该书两位才思敏捷的法学博士为了构建统一公法学而呕心沥血、殚精竭虑,经历人生苦旅的话,我们在仔细研读、品评上下两卷的著作时,更感觉是一次智识的愉悦和精神的升华,也会受到学术方法的启迪和学术认知的共鸣,并进而萌生对未来统一公法图景的美好联想。

  该书凝聚了两位公法学人对统一公法学问题多年的不懈思索和精当论述,作为首创理论的阶段性成果特点甚多,但囿于篇幅和智识所限,以下只是记录了我们读后的一些粗浅启发与感悟。

  一、宏大宽阔的构建背景和微观细致的具体描绘

  20世纪末,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们的社会生活已经并且仍然经历着深刻而急剧的历史性变迁。在这种急剧的历史变迁过程中,面对现代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和社会问题,国家以多种权力和手段无时不在关照着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多权力并用、多手段协同成为了我们这个时代的特色。公权力之间界限的淡化、相互交织以及公权力的协同运作,要求我们必须改变以某一种权力为中心设计和构建部门公法的局面,而代之以整体和统一的视野来审视和规范公权力。与此相应,我国的法学研究也经历着从前苏联法学的生搬硬套,向西方现代法学的吸收、借鉴乃至移植的脱胎换骨式的转型。尽管这种转型相比私法学的研究来的稍微迟了一些,到目前为止公法学的作用恐怕还只是边缘性的。同时,我们只要稍微留意改革场景的前后变化,就依然不难发现,实际上这种边缘性的研究是值得我们认真反思的,太多的现实理由足以说服我们应该更多的关注公法学。因为,在公权力运行的社会条件和结构体系正在发生深刻变动的过程中,作为调整公权力主体与人类共同体成员以及公权力主体相互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也有必要进行调整,朝整体化和统一化的方向稳步迈进,以顺应时代的演进方向和趋势,公法学的研究视野和研究方式也必须作出重大的转变。

  公法学研究视野和研究方式的转变要建立在对传统部门公法研究现状反思的基础之上,就是要对典型的公法部门以及具有较强公法属性的法律部门应当遵循的共同理念、共性特征和一般公法规律进行研究,协调不同部门公法之间的关系,提升各部门公法的品位。因为既有的公法研究格局和公法学学科体系,在近现代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带有时代制度的烙印和自立门户的色彩,公法学者的思考和研究不能跳出学科疆域的固执偏狭,造成公法研究的隔膜和误解,从而限制和束缚了公法学者的对话和交流,陷入闭门造车的主观武断和孤芳自赏之中。[3](页8)该书的两位著者站在建构统一公法学的潮头,深感对公法整体研究的缺失和空泛致使部门公法深入研究和突破创新的严重阻隔,部门公法之间共性特征和内在联系的忽视,整体公法现象与政治、经济、社会等现象之间的深切关联和依存的冷漠,割裂了整个公法发展的历史轨迹和内在规律。这种局面既不利于对公法规范整体结构和共性特征的认知和把握,也不利于对公法现象和公法规律的整体性、综合性和系统性的研究。[4](页550)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转型的背景之中,在部门公法支离破碎、各自为战的状态之下,在深入分析和认真思考的基础之上,著者注意到一种以宪法确认的基本价值为基础,以规范、监督公共权力与维护、拓展公民权利为主旨,强化部门公法之间以及国内公法与国际公法之间合作的 统一公法(the unity of public law) 法律运动正在悄然兴起。[3](页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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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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