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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视野下的依法行政

http://www.dffy.com 2006-11-2 16:36:16 作者:翟敏 蒋飞 江苏省高院行政庭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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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缺乏有效制约机制
  滥用自由裁量权问题几乎在所有行政执法领域都普遍存在。以行政处罚为例,相当多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偏重于经济罚,而且倾向于顶格罚,在处罚过程中缺少确定处罚幅度的理由;对同样的违法行为给予不同的处罚等等。
  司法控制是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的最为重要的手段,但现行法律仅赋予法院对处罚类行政行为进行极为有限的合理性审查权,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则的形成。
  □特定领域的突出问题
            土地行政执法领域
  土地行政执法是目前矛盾比较集中的领域,群体性上访和集团诉讼数量较多。该领域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有:
  ●“公共利益”严重泛化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土地。但该法对公共利益的内涵和范围未作出明确界定,实践中也没有一个机关能够给予明确界定,导致公共利益的范围被无限制扩大。
  ●土地征收中利益失衡
  虽然省政府为了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定期制订了土地征收的最低补偿标准,但不少地方,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往往都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底线,甚至低于底线进行补偿。有些地方即使是极低的补偿标准也不能保证及时补偿到位。
  ●对征收土地的审批审查不严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采用“化整为零”的方式,有意识地分批次报批,而相关职能部门则由于种种原因,对此审查不严。
  ●对违法占地行为查处不力
  行政审判显示政府未征先用情况比较严重。商业开发挤占了大量的用地计划,导致一些重点工程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基础建设工程只能违法用地。对于违法占地情况最为严重的各级政府,土地行政执法部门则很难做到依法查处,不履行法定职责情况比较突出。
           城市建设行政执法领域
  城市建设行政执法领域中行政案件最多、问题最突出的是城市房屋拆迁。最突出的问题是不能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限制补偿方式,剥夺被拆迁人选择权;在货币补偿中,对被拆迁房屋价值评估方式不合法,房屋的评估标准和现行市场相脱节。另外,在拆迁过程中,存在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甚至对被拆迁户的亲属进行株连等手段逼迫其做被拆迁户的工作。
            产品质量监督领域
  目前,工商、质监、药监等部门都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在这一执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部门权力的行使和部门利益联系过于紧密
  一些行政机关偏离法定的行政执法目的,把罚款作为部门增收的重要手段,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现象严重。
  ●市场监管方面存在缺位、错位现象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流通领域和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工商部门发现属于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移送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查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的属于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移送给工商部门进行查处。但在实践中,进行移送的案件几乎没有。
  □发展趋势
  “十一五”时期是我省实现“两个率先”的关键时期和工业化转型、城市化加速和国际化提升的关键发展阶段。随着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全面落实、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全面实施,我省作为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省份,在建设“法治江苏”、实现两个率先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将面临更大的压力。
       与“三农”有关的行政执法将面临更大的压力
  党中央把“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制定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促进城镇化建设等一系列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将对行政执法产生深远影响: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矛盾将更趋激烈
  一方面,随着国家对农村和农业投入的不断加大,农民种、养殖的受益率明显提高。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源,将被农民更加珍视。另一方面,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和生产占用了大量的土地,我省可供征收土地日益减少。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甚至在可预见的时间内将出现无地可征的局面。农民对土地价值的心理预期越来越高,土地征收引发的矛盾将更趋激烈。
  ●乡镇规划、乡镇建设等行政执法引发的矛盾将会增加
  城市房屋拆迁在国家有明确的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尚且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因素。而与城市相比,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更差,乡镇政府和村民集体的经济基础更薄弱,农村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更低,推行城镇化面临的困难和所引发的矛盾可能会比城市改造更为普遍和突出。
    环境安全以及卫生、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重要性更加突出
  环境行政执法有着较高的专业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提出较高的要求。但目前环境行政执法的水平尚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需要。环境污染危害的往往是社会的整体利益,而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并未明确授予当事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即使行政机关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环境行政执法职责,公众也无法对其提起诉讼。因此,环境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总量十分有限。
  与环境行政执法相类似,卫生行政执法和食品行政执法的重要性也日益显现。从2002年至2004年,卫生行政诉讼案件年均仅34件,食品行政执法甚至还没有被最高院列入需统计的类别。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关系到重大公共安全。SARS和禽流感的全球爆发表明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已成为全球关注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强,此类行政执法将面临更大的国际压力。且随着我国国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公众对此类问题也日趋关注。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将导致不履行法定职责呈增加趋势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一个目标是使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这可能会使一些行政机关失去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的驱动力。而目前在我省一些地区和一些行政系统正在建立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在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滥用的同时,也使一些行政执法人员产生为防止行政诉讼中败诉或在内部监督中被确定为错案,不敢严格执法,在诉讼过程中简单妥协,放弃原则的倾向。
       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是在我国法治建设刚刚起步阶段制订的新中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它有两个严重的缺陷:一是原则上仅授权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二是仅授权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这是一种范围极为有限的司法审查制度。授予行政机关广泛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服务行政的必然要求,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制约是现代行政法治的精髓。普遍性行政行为在行政管理领域大量存在,其合法与合理与否对社会的影响也更为深远。现行行政诉讼法在极大地限制了法院司法审查职能的发挥的同时,也影响了行政法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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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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