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行政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专项维修资金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之法律思考

http://www.dffy.com 2006-11-23 18:21:58 作者:刘海燕 徐建云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综上所述,房管局应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不作为还没有纳入国家赔偿的救济领域内。当前,为挽回大量流失的专项维修资金,降低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不良因素,在没有新的办法出台之前,房产管理部门应立即行动,切实履行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职责,依法主动采取行政措施,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处追回被挪用或侵占的资金,尽量减少广大业主的损失。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查看刘海燕 徐建云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维修资金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上一篇:司法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毒树之果” (2006-11-20 19:34:31)
下一篇:浅谈税务行政执法中的取证规则 (2006-12-11 18:40:29)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