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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几个问题的分析

http://www.dffy.com 2007-6-28 19:04:34 作者:刘德生 苏学广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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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于行政裁决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的问题。

  本案被告适用的规范性依据是《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原告认为,原告拆迁房屋所在土地的性质属农村集体土地,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调整范围,被告作出的《行政裁决书》适用的依据不当。

  笔者认为,根据《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适用本条例”的规定,《条例》所调整的是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的拆迁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需要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先行征用土地,将集体土地国有化,然后再实施房屋拆迁。本案中,原告被拆迁房屋所在土地原属农村集体所有的性质。2001年8月16日,某市地产开发总公司和海门市汽车货运公司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了该幅土地的使用权。此后,经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该幅土地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同时征为国有,补办了征地手续,第三人也已申请领取了拆迁许可证,应该说,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性质已经转变为国有,被告的房屋拆迁行为属于因城市开发建设而征用集体土地实施的拆迁。因此,被告适用《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出行政裁决是正确的。

  六、关于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问题。

  《条例》第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人获准房屋拆迁的证明文件。笔者认为,对于拆迁行政裁决的审查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的行为;二是被诉拆迁行政裁决行为。这是因为尽管拆迁许可行为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其合法与否,势必影响到拆迁裁决的效力。因此,应当将拆迁许可证作为行政裁决的前置行为进行实质审查。

  尽管本案向第三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机关是某市国土局,但提供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性相关证据的应当是本案被告。本案的被告在2007年2月2日收到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明拆迁许可证合法性的主要证据、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于水上乐园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持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资金证明等。此条规定了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具备的资料。本案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提交涉案土地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资料,应当认为某市国土局向第三人颁发的拆迁许可证没有证据、依据。因此,由于国土局向第三人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不具有合法性,故被告作出的《行政裁决书》也是违法的。

  附:相关的法律规定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八条 拆迁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下列因素:……(三)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

  第十九条第一款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三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第二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说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十条第三项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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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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