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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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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7-17 6:34:28 作者:刘德生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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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内容上认定
内容上的越权行为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幅度、手段等情形。
1、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例如,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监督检查部门对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处以20万元以上罚款则构成了超越法定幅度的越权行为。
2、超越了法定的范围,使用了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执法手段,对当事人设定法律规定以外的义务。例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行为作出了“停止生产、销售”的行政处罚,应属于使用了法律没有规定的处罚手段,构成了行政越权。因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只有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权,而未规定“停止生产、销售”这种处罚方式。
(五)从有无权限上认定
无权限的越权是指行为人没有依法获得或受委托取得行政职权,在完全不具有行政职权的情况下,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违法行使了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职权。无权限的越权主要表现有:
1、行政机关行使了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事务中只能依法行使其行政职权。对于行政管理权限以外的其他义务,如行使了权力机关的立法权、审判机关的审判权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则构成了越权。常见的情况有:一是越权行使了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权或仲裁机关的仲裁权。如公安机关直接调处经济合同纠纷,帮助企事业单位追收货款,应属于越权行为。二是无法律依据,行使了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强制执行权。例如,《专利法》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当事人自行强制执行的,则构成侵犯人民法院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2、行政机关的资格部分转移或丧失以后,仍以原行政机关名义实施已丧失的行政职权。因为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已转移或丧失以后的时间,已不存在被转移、丧失行政主体资格以前的行政职权。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行使了原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则属超越职权。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无法律法规依据,未正式任命行政职务以前或免除行政职务之后的时间实施的行政职权。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之所以成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因为他担任了国家的行政职务,与国家构成了行政职务关系。如在任职前或免职后,就不具有这种行政职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使了行政行为,则应认定为无权限的行为。
4、没有取得行政机关资格的组织行使了行政机关的职权。根据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的成立必须有法定依据,而且经过法定程序批准,才能承认其政府行政序列,取得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如果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尚未取得或正在筹备当中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正式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了行政职权,则是无权限即超越职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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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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