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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习惯VS法律法规

http://www.dffy.com 2007-9-15 20:28:22 作者:周一 来源:东方法眼

  近日五名律师状告某省司法厅,对此笔者心中颇有一些感慨。司法厅是律师的主管机关,被称为律师的“娘家人”,若不是情非得以律师是不会和司法机关较劲的,因为即使胜诉,以后在该省执业也会感到尴尬。当然、也可能是笔者以小人之心度某司法厅之腹了。在此、笔者暂不讨论司法厅的处罚是否正确,只就其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就对这几位律师“扣证”的行为发表一些自己浅显的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对律师的处罚有警告、给予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这我们可以看出某省司法厅作出的“扣证”也是对律师的一种处罚行为。当日、五名律师(后有一人撤诉)起诉某省司法厅开庭时笔者刚好也在现场旁听,一名原告律师向司法厅的领导质问,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依据什么“扣证”时,某司法厅领导竟答出,“ 扣证 不是行政处罚,只是 暂缓注册 , 暂缓注册 是我们的习惯做法”。这让笔者忍俊不禁的同时也感觉心中隐隐作痛。一厅级司法机关竟以习惯来做出决定,而且是关系到公民利益的重大决定,难道法律没有规定了吗?行政法规也没有规定了吗?难道其习惯规定的效力高于比法律、法规的效力吗?

  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和进行法律解释,其它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法律做出解释和具体的实施细则,但都不得和法律相抵触,和法律抵触的无效。从这我们可以看出来,不管是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都是依据法律制定的,其效力自然低于法律。某省司法厅做为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没有制定规章的权利,其制定的内部工作规定、工作章程自然也是应以法律为基准,不能、也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超出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现某司法厅竟至法律、法规于不顾以工作习惯来处理事物。呜呼,实在让人感到可笑!可叹!作为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自然应当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制定其具体的工作规章,特别是关系到公民利益的时候更应当谨慎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为省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没有做出具体行政处罚之时竟以工作习惯为由作出“扣证”的决定,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让人无法接受。

  常有评论说我国法制不够健全,存在些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情况。但笔者认为,我国作为社会主义社会新型国家正如邓小平同志说的那样,我们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各项工作还不够完善。但我们应当看到,今天的我们正在飞速的进步,我相信不远的将来,我们将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的法律制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也将得到彻底的贯彻,到时估计不会再出现习惯大于法律的情况了。想到这笔者笑了,就让我们共同为建设完善的法律制度而努力吧,让我们共同抵制一切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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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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