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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http://www.dffy.com 2008-6-13 18:36:45 作者:钱永庭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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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究竟是行政行为还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证据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地从其行为所具备的要件和特征来考察。

  首先看要件,从主体上看,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证据行为是任何一个具有行为能力,了解相关情况的主体都可以作出的;从权力上看,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职责行为,而证据行为基本上属于义务行为;从法律要件上看,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而证据行为并不能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对照上述要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完全具备行政机关(公安机关),行使权力(法律规定的职责),产生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力义务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是否赔偿,是否处罚,是否追究刑责)的三个行政行为的必备要件。

  其次看特征,行政行为的特征一般为:一、执行性。行政行为是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法律的行为,而证据行为虽然要依照一定的程序,但显然不是执法行为。二、单方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照自己的意志单方作出决定的行为;而证据行为一般是应他人的请求作出的行为。三、裁量性。行政行为具有裁量性;而证据行为显然不能载量。四、职权与职责的统一。行政行为对于行政机关既是权力,也是责任;而证据行为不存在职权与职责的问题。

  事实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法律,而单方作出的具有裁量性(责任划分)的行为,是公安机关行使职权与履行职责相统一的行为。交通事故认定完全符合上述行政行为的特征。

  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它的行为特征来考察。我们不难得出,它应当属于行政行为,而且属于具体的行政确认行为的结论。《交通安全法》将其规定为一个证据行为,在法理上显然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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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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