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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上访老户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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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3-11-15 21:22:41 作者:李富金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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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老户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各级人民法院,既不利于法院的良好正常工作秩序,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各地为控制上访老户做了大量的努力,但仍有少数地方上访老户还是呈上升的趋势。因此,正确处理上访老户问题,是各级法院和广大审判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上访老户问题的成因 (1)不懂诉讼程序而上访 有的诉讼当事人,由于不懂法律而不按法定程序解决问题,比如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因不懂上诉与申诉与的区别或认为交了上诉费也是白交,不提起上诉,而继续到原审法院纠缠不休,或者向上一级、甚至上几级法院进行上访,由于处理上访程序不同于二审程序,致使有的当事人认为没有达到目的,而不断上访。还有的判决虽已生效,但权利人却因不懂申请执行或超过申请时效而法院不予执行,认为判而不执的责任在法院,以及因超过时效而被法院判丧失实体权利的当事人都会成为上访老户。 (2)不懂案件主管范围而上访 有的当事人把一些本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内的纠纷也交到法院,比如应由公安部门处理的治安行政案件、由公安或检察机关首先侦查的刑事案件、工商部门处理或仲裁的经济案件、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违规违纪案件、土地城建民政等行政职能部门处理的纠纷都诉诸法院,由于不属法院处理范围,当事人就会认为法院在“踢皮球”,于是反复上访。当然也有的纠纷本应属法院处理,由于处理难度大或涉及本院审判人员等因素,法院却和其他部门互相推诿。 (3)当事人无理纠缠而上访 法院的裁决绝大部分都是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但有的当事人由于私欲膨胀、要求过高或不懂法律,认为法院裁判不公、偏袒一方当事人,而不断纠缠。比如认为刑事判决刑期太重、民事赔偿数额太低、应当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却得到维持等,这类当事人在上访老户中占较大比例,且往往听不进审判人员和信访接待人员的解释,反而会认为是在“官官相护”。 (4)案件处理拖拉而上访 现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执行等各类案件,有的法律上有明确的审限,有的则没有。由于案情复杂、作风拖拉、人情关系、督办不力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一些案件久拖不决,甚至一拖几年。这类案件中有的经批复延长了审限,但审批上往往把关不严,有的则是没有立案的“口袋案”(尤其在立审未完全分开的基层法庭),还有的虽然立案由于无人监督而听之任之,由于当事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于是形成上访老户。 (4)案件处理错误而上访 有极少数的案件,由于案情本身复杂、审判人员业务水平不高等客观因素及主观好恶、不正之风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在定性和处理上不公平、有偏差甚至完全错误,而并不是每一个错误在二审法院都能被及时发现或纠正。这类案件的上访人往往态度坚决,要求纠正错误。而这个过程相对于当事人又是漫长的,也会形成上访老户。 (5)审理涉及群众利益的案件引起上访 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尚处于形成阶段,有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备,法院在审理涉及众多当事人利益的案件时,会有集体上访事件发生,处置不当也会形成老户。比如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有的职工可能集体上访要求给生活出路,对停产、半停产等特困企业进行帐户查封、冻结、划拔时,他们也会组织职工上访,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再如城区规划改造、道路河流等重点工程开工,由于拆迁费用低或安置补偿达不到协议标准,在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如果被拆迁户对立情绪较大,也会引发上访。 二、上访老户问题的对策 针对上访老户问题产生的原因,笔者建议: (1)加强信访队伍素质建设,提高处理上访老户问题的能力 法院领导首先要把处理上访老户问题提高到关系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健全信访工作体系,对容易引发集体上访和形成老户的案件,要亲自过问,并把经验丰富、知识面广的人员配备到信访接待部门,改变把信访部门当成“养老庭”、“门卫室”的轻视信访倾向;赋予信访部门解决信访问题的实权,同时还要对专职信访接待人员进行量化考核,让他们有权有责,不再是“橡皮图章”。 (2)认真处理初信初访,把矛盾解决在基层 信访、申诉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也体现了对审判机关的信任。信访接待人员应本着对群众负责的精神,迅速、耐心、细至地解决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对不属法院处理范围的,一定要给当事人指明去处,必要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助当事人疏通解决问题的渠道。对无理上访的也要耐心说服教育,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对其中已超出信访范围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则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对越级上访应视轻重缓急分别处理,每件上访都层层批转不利于加快处理信访问题的节奏和迅速解决问题。 (3)提高办案质量,改进审判作风 法院的上访老户问题多与审判工作有关,要从源头解决问题,就应严肃公正执法,树立司法机关的人民法官廉明高效的形象,及时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各业务庭对与自己有关的信访热情接待,不要一律推到信访部门,对当事人的上访请求应认真分析,发现裁判有误的,要本着有错必纠原则,迅速复查。 (4)要善处理集体上访,维护社会稳定 对集体上访案件,接待人员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力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认真负责地向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政策,做好说服、教育、解释工作,钝化矛盾,并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尽量照顾群众的切实利益,解决其实际困难,对集团诉讼案件,应优先立案、优先审理,该采取保全或先予执行措施的应及时采取,尤其对劳动报酬案件。对群众提出的难以办到或不合法的诉求,也一定要讲透道理,让群众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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