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审判权的监督 |
|
| http://www.dffy.com 2003-11-16 8:23:17 作者:李富金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4、党委的监督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包括党对审判权的监督。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障审判工作坚持正确的方向。党委的监督主要是对审判工作中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监督,以及对党员法官的监督,不是直接过问具体案件。 5、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内在属性,邓小平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擅权专断、以权谋私都是对民主的背离。民主既是监督的实质和目的,又是监督的手段。因此,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舆论监督是基本主体的监督,应该是广泛和有保障的。邓小平还说“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鸦雀无声”。审判工作关键要坚持公开审判制度,对不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尽量公开审判,允许拍照、录像,让新闻媒介以自负其责的态度,公开宣传报道。这不仅有利于宣传法制,而且增强办案透明度,提高法院的威信。对群众反响大、舆论监督尤其是批评的意见,要作为动力而不是阻力,认真听取并作出积极的反馈。 四、监督的要求 要真正发挥各种监督形式的作用而不使之流于形式,对监督活动本身也应当进行规范。 1、要坚持监督的连贯性 审判活动是包含从立案、审理、执行直至结案等若干环节的连续过程,监督的过程也应与此相适应,不应只局限于某一方面(如仅对案件审理结果进行监督)。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关应从源头抓起,在立案时即可以实行诸如审限监督制度、案件质量跟踪制度等监督制度,在结案后还可实行卷宗质量检验制度等。实行连贯的监督,不仅可以发现问题、查处问题,还可以预防问题的产生。 2、坚持监督的规范性 一时一事的监督和个案监督虽然也能产生一定的效果,但其结果却具有不稳定性,唯有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才能使监督工作有章可循。邓小平曾经说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监督工作也是如此,不仅监督活动要制度化,对监督、制约审判权行使的具体措施也要制度化。坚持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可以保证监督工作能持续、有效地发挥其职能,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3、要坚持监督的有效性 在健全各类监督制度的同时,应当维护监督的权威。首先应当明确各种监督形式的效力、对监督的处理反馈程序,尤其要明确专门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即使是审判机关的内部监督,也应赋予监督者一定的独立性,唯有如此才说得上是真正的监督。其次,要根据监督的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不能只监不督。根据对监督对象的监督情况,运用道德、纪律、行政、法律等各种必要的手段进行处理,如建立干警待岗制度、诫免谈话制度等形式,做到奖惩分明,最大程度地发挥监督的效果。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查看李富金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监督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