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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正案中的两点瑕疵

http://www.dffy.com 2003-11-16 11:06:37 作者:李富金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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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邓小平理论、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要内容写进了宪法,使宪法更加完善,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这是现行宪法自1982年实施以来的第三次修订。宪法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应当按照立法语言运用的要求,做到严谨、准确。笔者认为,宪法修正案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分别存在两点瑕疵,尽管是“瑕不掩瑜”,但也值得商榷。
  宪法修正案第十五条有这样的内容:“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其中“自留畜”的提法不科学。我国农村目前实行的是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和农户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不属村民个人,因此有承包地、自留地的提法,即自留地虽由农民自己耕种、经营,不需交承包费,农户有使用权,但没有所有权。而所谓“自留畜”,同理也应指所有权属集体,而经营权归农户的那些牲畜,事实上这种情况是极为罕见的,现在的猪、牛、羊等牲畜,生长周期为一至数年,所有权、使用权都属农户,由农户自己购进、自己饲养、自己销售,不是“自留”,而是“自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均属农户,所以应当将“自留畜”的提法删去。
  宪法修正案第十七条将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不仅与新《刑法》保持一致,且将“反革命”这一政治概念,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这一法律概念,体现了科学性,但该条仍沿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的提法,这里的“惩办”仍然是一个政治概念。“惩办”通常指惩罚处理的意思,类似的提法如“移送法办”。对犯罪分子依法应当惩罚和改造,这是刑罚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一条就规定:“为了正确执行宪法,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里用的也是惩罚而不是惩办。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同样也找不到“惩办”的字样,使用的都是“惩罚”,这也符合法律用语的一贯表达方法。因此,建议以后修订时,将“惩办”改为“惩罚”。
  
  (本文发表于江苏法制报1999-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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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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