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邓小平法治治腐思想
[内容提要] 反腐败要坚持综合治理,但更主要的是要靠法治。本文首先从邓小平关于法治治腐思想的重要论述开始探讨,重点是邓小平关于“两手抓”的法治思想、党风廉政建设法治思想、反腐败必须依靠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阐明邓小平“反腐败更要靠法治思想”的重大现实意义,提出要通过贯彻邓小平法治治腐思想来保证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目的性、权威性。最后结合司法实践,探讨了要通过加大查处力度、加大教育力度、加大队伍建设力度等方面全面贯彻邓小平法治治腐思想。
反腐败要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一项重要方针。教育、监督、查处并举,全方位地治理腐败,才能把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廉政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法治。法治比其他手段更具有权威性、规范性、实效性。运用法治手段解决腐败问题,是从根本上治理腐败、遏制腐败蔓延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坚持依法治腐,将反腐败纳入法治轨道的过程中,就必须全面、深入地贯彻邓小平法治治腐思想。
一、邓小平关于法治治腐思想的重要论述
邓小平的法治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江泽民总书记在1996年2月8日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上明确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的法治思想是博大精深的,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在加强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斗争不断前进的过程中,邓小平的依靠法治来治理腐败的思想具有十分重大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是反腐败斗争的指南。虽然他的论著中更多的是以“法制”的概念出现,但其中实质体现了“法治”的思想。他的法治治腐思想的主要内容有:
(一)坚持“两手抓”的法治思想。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资产阶级各种腐朽思想也乘机侵入,对社会主义国家而言,改革开放的利益和风险并存。1979年3月,邓小平就指出:“我们要有计划、有选择地引进资本主义国家的先进技术和其他对我们有益的东西,但是我们决不学习和引进各种丑恶颓废的东西。”①1989年,针对改革开放中腐败现象日益严重的趋势,他又高瞻远瞩地指出,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②他认为,改革开发越深入,经济越发展,就越要惩治腐败,尤其是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改革开放和惩治腐败不是矛盾关系,而是辩证统一的。邓小平的“两手抓”理论是多方位的,有“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③“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但它们又是相互贯通的,互为一体的。改革开放是当前社会主义建设的主要内容,而法治也是惩治腐败的主要手段。
(二)党风廉政建设更要靠法治的思想。邓小平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工作,认为这既是共产党的性质、宗旨决定的,也是确保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的必须要求。要保证党的纯洁性、战斗力,要面对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各种考验,就必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廉政建设要靠教育和其他手段,但更要靠法治。对此,邓小平精辟而深刻地指出“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④他还指出:“共产党员一定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无论是不是党员,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党的纪律里就包括这一条。”⑤法治的权威和制度化特点,决定了它在廉政建设中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对此观点,他曾不止一次地进行阐述,他指出纠正不正之风中属于法律规范的问题,应当靠加强法治来解决。写入党的十四大报告中的“廉政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正是他这一重要思想的体现。
(三)反腐败必须依靠法治的思想。邓小平不仅从原则上、宏观上强调了法治在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而且在如何依靠法治来惩治腐败等具体问题上,他明确指出既要抓住反腐败的重点,又要坚持从重从快。他说“惩治腐败,至少抓一二十件大案,透明度要高,处理也不能迟。”⑥强调抓大要案查处的重要性。他同时还指出“……反对腐败,……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一定要取信于民。……要按照法律办事。”⑦强调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反腐败依靠法治,不仅要追究腐败分子违法犯罪的党政纪和法律责任,而且要求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深刻领会邓小平“反腐败更要靠法制”思想对反腐败的重大现实意义
反腐败是我们党在新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保证党的纯洁性和战斗力的需要。要保证反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成果,就必须以邓小平法治思想作为行动指南,认真贯彻邓小平法治思想。
(一)贯彻依法治腐思想,保证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邓小平同志在讲到廉政建设时,强调“还是法制靠得住些”。反腐败必须依靠法治,只有法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因为,首先法治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由于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人民意志,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地遵从它。同时,法律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的,刑罚不仅可以剥夺被告人的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而且可以剥夺其人身自由、直至生命。由于法治的威慑力,它不仅能有力地惩治各种腐败行为,而且更能有效地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邓小平指出,“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够积极维护法律。”⑧其次,法制具有制度化的特点,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法制不仅要求有比较完善的实体法,而且要求有比较完善的程序法。法制程序的规范性保证了法制的公正性。法制的规范性,可以保证反对腐败制度化、法制化,避免随意性,不受人为干预,防止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从而保证反腐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贯彻依法治腐思想,保证反腐败工作的目的性。反腐败不是为了反腐败而反腐败,而在于保证党的纯洁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建设市场经济过程中,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这是小平同志的“两点论”。从市场经济的运行法则来看,一方面它具有自主、平等、诚信等属性,可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具有商品经济的属性。在经济活动中,有的经营者不择手段,搞钱权交易,拉拢腐蚀干部,不可避免地滋生腐败现象。仅靠行政手段、经济手段难以解决这些问题,客观上要求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制裁犯罪。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不仅市场经济本身需要法律来调节,而且市场经济中存在的腐败问题也需要法律来治理。可以说,离开法治,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种种弊端和腐败现象就会滋生和蔓延,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就难以健康发展。因此,邓小平强调,惩治腐败工作抓好了,不仅能保证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方向,而且还可以“真正促进改革和建设。”
(三)贯彻依法治腐思想,保证反腐败工作的权威性。早在1980年,邓小平就指出:“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⑨但近年来,在一些地区、单位和部门,腐败现象仍在蔓延。由于各种原因,在处理上仍然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有的以教育代替处分,有的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法律责任,有的以单位责任代替个人责任。甚至出现腐败分子非但得不到惩处,反而在异地升迁的情况。这些情况的存在,增加了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纵容了腐败,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必须依靠法治,抓好反腐败案件的处理,严格执法,充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只要违法,都给予同等的法律追究,从而树立法律的权威,坚定广大人民群众对依法治理腐败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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