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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素质教育实现的途径和方法

http://www.dffy.com 2003-11-17 16:11:56 作者:曹培忠 周艳波 惠峰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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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中国的法学教育应当从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进行,既要注重研究型教育, 又要进行基础教育,但是归根到底要进行素质教育。那么,实现中国法学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有是什么?

  四、 实现中国法学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当前,实现中国法学教育的素质教育,还有许多问题解决。
  第一,必须实现中国高等教育以人为本的社会本位的价值观。高等教育的价值观念以谁为本位,即人为中心的社会价值观念还是以社会为中心的价值观念,一直是高教价值观念的两种选择。现代社会强调社会本位的教育价值观念,从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设计教育的目的,注重个人的培养服从于社会。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的孔子就强调教育的个体社会进化,学习的目的在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孔子的学说在汉代成为正统以后,这种思想一直成为历代统治阶级的社会控制工具。从社会实践和法学教育的特点上看,中国的高等法学教育更加强调实现个人的整体社会效果,即实现强调个人的社会化效能。
  在具体地教学实践中,注重个人的素质教育,实现个人素质的理智发展,注重个人品质的形成,实现教育的社会目的,要求学生转变观念和思想,注重基本知识的学习和能力的提高,从观念上注重技能的培养。
  第二,实现法学专业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对立统一,最大限度的缩小二者之间的差距,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
  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司法职业体系,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2001年,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目的就是建立同一的司法职业准入制度,实行统一的国家考试制度。可以说中国司法考试制度从源头上保证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由于目前的一些特殊原因,尤其是中国的社会原因,司法考试成为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一个无奈的门槛:学生毕业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这对本来就十分紧张的高校就业带来说存在更大的压力。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中国的高等法学教育无论是课程的设置还是考试都表现出司法考试和法学专业教育相互分离的趋势。一方面,中国的高等法学教育有国家制定的教学标准;另一方面,司法考试的内容,又有较强的政策性,对国家的司法考试进行调整,⑩考试的内容不具体,考试的时间和方式不具体,出现了一校两课现象,就是法学院校的学生不去上课,而去补课参加司法考试的现象。
  为了解决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之间的矛盾和司法制度中的结构性矛盾,中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应当参照日本的考试模式,解决司法考试和司法教育存在的问题。在基本的制度建设上,扩大进入职业门槛的机会,在基本的法学教育过程中,加大法律专业的实践教育,使大学的法学教育和实践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保证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在尽量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有先解决法律人员数量的不足。11
  基于此,中国的法学高等教育应当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根植于中国的国情,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和国际教育,尤其是法学教育的特点,在人才的选拔,培养和教育及职业塑造上,培养21世纪司法需要的法学家,即培养丰富人文感受,具有丰富知识和能力,具有国际视野和能力的人才
  在实现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战略上,必须通过司法教育、司法考试和司法研究一系列的环节及相互配合,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机制,尤其是现代高等教育的现有资源来,保证教育和考试的二者有机统一,尽量缩小二者的差距,以能力和素质教育为本,构筑中国的司法人才队伍和司法制度。
  第三,积极创新,推进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
  为适应世界经济和法学教育的发展,中国的高等教育近几年,开始了一系列的探索,实行了诊所式教育,针对大学教育概念注释条文和抽象的特点,引进案例教学法,有针对性的提出教学意见,培养学生的实践素质。
  实行了诊所式教育是针对于以往的局限于理论教育和教室教育的传统反思和批判的产物,对于当今的法学教育改革有着积极的理论意义。这种教育的方式和程序不仅仅和教育的社会性能相联系,而且和法学教育的职业性能相关。通过实际的操作,培养法学的职业技巧,学会和形形色色的人物交往,锻炼思维和观念,把学科知识和社会知识有机地结合一起,把抽象的法学条文融会贯通于具体的实践中,启发观念和思维,保证教学效果的社会化。
  当然,实行诊所式教育还存在许多问题,这还是一个新鲜事物,首先,存在着“拿来主义”的问题和资源本土化的问题。也就是说,教学方式和方法的效果和本土化移植问题。再者就是教学方式的成本和社会效果的转化问题,这种社会效果和学生的有限精力资源和学校教学资源的矛盾如何解决,也是当前实行了诊所式教育存在的许多问题之一。这正是高等教育的二重性所决定的。
  总之,实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素质化,必须积极创新,推进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
  实践证明,这种教育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作为诊所式教育的先进形式,对于我国目前条件下进行素质教育,有着积极的意义,是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一个有利推进。
  第四,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和体系,培养多元的学生素质体系,树立终生学习的观念,按照国际惯例,培养具有国际可比性的法学人才
  未来的社会要求每个人具有积极进取和勇于开拓的精神和素质,在人才培养中,注重人文素质的培养,要求人们具有竞争意识和效益意识和国际意识。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增加人才培养的可比性。在当前中国入世的条件下,中国的教育服务领域已经成为外资登陆的一席之地,按照国际惯例,培养具有国际可比性的法学人才应当成为中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素质化人才重点考虑的问题和措施。
  积极借鉴外国的经验,构建完善的全民终身学习体系,提高整体国民素质。构建完善的全民终身学习体系,是持续提高国民素质的重要保障。随着信息时代的日趋深入,终身教育和终身学习已不再是一种国际思潮,而变成许多国家的教育政策和实际行动。

  五, 结语

  基于世界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和中国的基本国情,中国的高等教育实现了由英才教育向大众教育的战略转变,社会优先发展教育。在这种大的背景下,中国的法学教育也由英才教育转向大众教育,由注重理论教育向注重实践教育转变,法学的扩招,使中国的法学高等教育如何定位,是定位通才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应试教育还是素质教育,尤其是中国实行的职业资格考试,使中国的法学教育在教学模式上存在的问题和教育方式存在的问题更加突出。
  因此,应当按照法学教育的基本规律去培养法学学生的基本素质。法学高等教育首先应当是高等教育,高等教育的社会职能就是培养人才,培养人才是现代高等教育的根本使命,其次是发展科技和服务社会。在教育方式上以培养素质教育为主的,以解决中国经济实践问题为根本目的。
  实现中国法学教育的素质教育,必须做到:第一,必须实现中国高等教育以人为本的社会本位的价值观。第二,实现法学专业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对立统一,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积极创新,推进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第三,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和体系,培养多元的学生素质体系,树立终生学习的观念,按照国际惯例,培养具有国际可比性的法学人才

  [参考文献]
  [1],谢安帮,《高等教育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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