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律调整对象的扩展和功能的延伸,尤其是在入世条件下,知识产权、商业谈判、企业兼并、证券金融、国际贸易等方面的法律是十分重要的,是法律毕业生能否就业和适应现代社会的关键。
但是,由于教材过旧,而老师知识未能及时更新,并且重理论轻实践,使学生对这些领域的法律知识了解不多。⑧当前的法学教育更多的是关注现实的立法,是现行立法的诠释,教学内容缺乏前瞻性,甚至由于法学门类过于细化,使课程内容有一定程度的重复,影响了法学本身的课程魅力。⑨
第五、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法学教育
法学教育出现“双学校现象”。在有些高校,尤其是南方高校,学生为了通过司法考试,很多地方有“司法考试冲击班”“速成班”等临时学校,这些学校在司法考试前尤为兴盛,几乎成了法学教育的主角。这些学校以“通过考试”为宗旨,传授司法考试技巧,给正规院校的法学教育带来了很大的冲击。⑩“上一天冲刺班胜过苦读三个月”,这也是当前我国司法考试“冲刺班”的广告。这不但给法学教育带来了压力,也使社会资源浪费。若不制止这一现象,对考生来讲,一旦正规院校教育不能提供符合司法考试要求的标准时,法学院的毕业证、学位证的含金量就会大为减少,必然会大面积的放弃理论志趣,转向有利于应试考试的务实作风,使学院式法学教育“空洞化”。11同时,“双学校”现象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对学生来讲,既要通过正规教育来取得学历、学位,又要参加临时学校的考前突击,争取在司法考试中胜出,负担无疑是沉重的。而社会上存在着两类学校传授同一职业的技能,形成重复教育格局,这也是有很大的负面效应的。12
正是由于法学教育的“应试教育”导致法学毕业生的能力片面化和结构单一,例如,重视“记”一直是文科学生的通病。澳大利亚教授Craham broan在谈到对中国法学院学生的印象时说,他们的记忆力是超强的,但缺乏分析问题的能力。13由于司法考试是笔试,“背”和“记”更成为了通过的关键。这就使毕业生只知道背诵法律条文,不知道法律间的联系和沟通,只知道生搬硬套法律,不会灵活运用,造成了能力的欠缺,不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一些学校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大量删减公共课,影响了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又由于笔试的固有的局限,更不可能考察出应试者的道德水平,低道德水平高分通过的人也是有的14,这势必会给法律职业人员的形象造成不好的影响,也会使统一司法考试在人们心目中大打折扣。
二、入世对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影响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影响到我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WTO庞大的规则体系和法制统一、司法审查等原则及各种体制,使我国的法制建设、司法工作及法学教育面临严峻的挑战,同时也为其发展提供了机遇。
WTO对法律人才有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法学教育顺应时代的要求进行改革。经济的入世必然导致法律的全球化,这就使各成员国法律要向世界开放,要增加法律的透明性、可预测性、可计算性。法律将会超越国界,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界限,特别是涉及商务、金融、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界限将日益缩小和淡化。15
第一、中国入世首先是人才和观念的入世。WTO给中国法律人才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此条件下, 中国的法律人才必须具备WTO法律人才环境下的世界人才的特点,就是说入世使得中国的法学教育在培养人才方面应该具备培养现代法律人才特征的能力。现代法学教育在入世条件下对于人才具有以下要求:一是专业性,即要求系统的掌握法律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二是综合性,即在精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要了解医学、工业生产等方面的知识,这是很好的处理各类案件的前提。更重要的是要有相当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以利于对外交流和借鉴经验。三是要有创新意识,即要有创新的理念,在法律工作中能具体的进行创造性劳动,独立思考。有批判思维;四是要有先进的知识,WTO法律人才是众多法律人才中的佼佼者,对WTO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则有了解,并能够很好的运用到实际案件中。16这一要求使法律工作只能由法学专业技术的人员才能有效提供,缩小了法律职业者的来源范围,有利于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二、入世对于中国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提供了世界性的环境,推动中国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司法面向世界前沿。
入世给法学教育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对外交流,吸收国外优秀办学经验的机会。同时,它对一直以来重理论轻实践,对外语和计算机要求不高的法学教育来讲是一个挑战。法学教育如果很好想生存下去,必须进行改革。法学教育要树立全球意识、国际意识,加强素质教育多进行法律技术的训练,多开设涉外法律课程,抓好外语,计算机,加强学生对WTO规则的认识,培养具有良好人文素质与知识结构的合理的专家型、复合型人才。
第三、入世对我国的司法考试影响是巨大的。我国目前才举行了两届统一司法考试,考试的制度不是很完善,且与法学教育有不接轨之处。17入世使我国的司法考试能借鉴国外的法学教育和考试模式,完善我国的司法考试。对司法考试来讲,入世带来的最明显的变化就是考试内容的改变,司法考试面对入世,顺应要求,必然会加大对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法律制度的考察。比如说关贸总协定(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R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备忘录等。18从而培养适应入世的法律人才。
三、入世条件下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统一
(一)、统一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颗粒论和社会基础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为法学教育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为法学教育提供了教育社会效果国家评价的机遇。
首先,它提升了法学教育的地位。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使法律职业成为一个更令社会关注和重视的职业。一般情况下,专业教育在社会中的地位高低与其职业在社会中发挥的作用,受关注的程度成正比。也正是因为司法考试提高了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本科以上学历的法学者才可以报考),从而凸显了法学教育的重要性,法律职业所承担的责任的重大,使法学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得以提高。
其次,也是更重要的一点,它解决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间的脱节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本科教育并非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更不是唯一条件。这就使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之间缺乏制度联系,不能使二者有机统一,这是由我国的法律职业制度存在着法律非职业化造成的。19
统一司法考试确定了应试资格为法律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者,确定的考试内容充分考虑到了法学教育的核心课程体系,将范围定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几个方面,充分体现了法律职业,尤其是法律职业家队伍建设与法学教育间的制度联系,为解决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长期的相互脱节的突出问题奠定了制度基础。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它可以将现代法治所需要的人才选拔到法律职业队伍中去。法学教育必然会依据考试的内容、形式办学,从而解决了与实践的脱离问题。
再次,就是统一司法考试的推行有利于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就业形势的好转。根据新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律师法》,今后所有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初任律师都必须首先通过统一司法考试。这就使不符和职业要求的人员被拒之门外,在内行人与外行人之间建立了一道屏障,保证了法律职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处于高水平。也有利于法官、律师、检察官在案件上的认识的趋近,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理,提高办案效率。同时,有利于五花八门的法学院校的秩序化,正规法学院系毕业生就业。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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