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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入世条件下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统一

http://www.dffy.com 2003-11-17 16:16:48 作者:胡绍娥 曹培忠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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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统一的举措和方法

  在入世条件下,如何对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进行改革、调整,使二者有机统一,这是关系到中国法治发展的关键。在对司法考试完善的同时,对法学教育的改革是关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转变观念,统一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内容,统一到社会实践的角度。法学教育要发展,必须首先明确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研究人才还是法律实务人才
  笔者认为在本科阶段应以培养法律实务人才为目标,培养直接可以从事司法工作的,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广泛法律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的法律实用型人才。在硕士研究生阶段,可以将一部分学生培养成研究型人才。对将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学生要重点培养其法律运用能力,以保证其很好的适应实际需要。在美国,各法学院以培养法律实务人才为目标,而律师是从事法律实务人才的典型。
  在这这点上,美国各法学院大力提倡案例教学法,以培养能尽快适应律师实务需要的律师展开的。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也将培养大量的法律实务知识的人才作为其法学教育的目标。我国在重视培养学生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应当顾及学生多方面素质的提高。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家邱汉平曾说过,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才,要认识时代的精神及时代的倾向,要了解法律的旨趣及现行法的文义,要熟谙审判方式及应用心理学,要知悉人情世故及社会的复杂组织,要有道德涵养并能舍弃小己。21高素质,全方位的法律人才才是法学教育要培养的目标。、

  第一、 对办学主体资格严加限制,建立严格的办学主体资质制度,从教育源头上严格控制。
  法学教育不仅是对法律知识的通识性传授,更主要的是一种职业性教育,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国家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要对法学教育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要对法学院系的设立,考核实行适度的标准调控和管理。对办学资格的审核,不能只根据法学院系的师资力量、藏书数量这种传统的方法来评价,更重要的是对它的运用现代化的手段程度、生源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内部管理、经费以及对外交流等情况进行评价。对不符和条件的要予以撤消,以减轻当前法学院系过多,学生数量剧增,质量不高的情况。
  第二、进一步完善教学内容,更新,设置合理及时的法学内容,加大法学实践教育的环节和内容。面对入世和司法考试,法学教育的课程内容过于陈旧,教材普遍老化。现在所用的教材往往是若干年前所编撰的。实际上,很多法律规定已经修订,许多理论也已经有了新的发展。在司法考试的要求下,学校要重点开好14门主干课程。同时,要允许各院校开设有特色的课程或编写有特色的教材,以防“千篇一律”。适应入世对人才的需求,要开设与WTO有关的课程或专题讲座。不仅要把“世界贸易组织法概论”列为主干课程,而且有条件的法学院系也要开设若干与WTO有关的专题讲座,如,WTO规则,入世的挑战与机遇等,以使法学学生对WTO及其规则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在课程设置上,如何将14门主干课程及其他课程设置调适的更合乎法条理解和记忆的需要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第三、更新教学方法,增强法律全球化意识。过去的法学教育多采用黑板式、“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对学生的实务技能未能很好的训练,阻碍了学生的创新能力的发挥,不利于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积极借鉴法制建设发达国家的经验。在这一方面,英美等西方国家是做的很好的。对英国来讲,法学教育在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育评价以及素质能力培养方面是有自己特色的,但其主要特点还是法律理论的学习与法律实践培训的相结合。在德国,对法学毕业生进行实务训练通常需要经过五个阶段,分别是在民事法院、刑事法院、行政法院和律师事务所工作阶段以及自由选择工作阶段。以此来保证学生能在所有法律涉及到的领域内工作过。22另一方面,法学教育应当多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进行授课,实行网上教学,使学生接触到生动的案例。有条件的学校要推行双语教学,使学生既了解WTO规则,又有较好的英语应用能力。多让学生进行司法实践,鼓励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如律师诉讼技巧、商务法律应用、非诉处理谈判技巧等课程。法学院系要多与国外法学院校合作办学,互派留学生,加大外国留学生的比例,以学习外国的先进教学经验,提高学生的外语水平和使学生对国外法学及WTO规则有更加深刻的了解,培养WTO法律专才。
  第四、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提高教师水平。目前,不同的法学院系的教师水平差距甚远。有很多法学专业教师为法学本科生毕业,知识面不广,水平有限,对法学研究不够。俗话说“名师出高徒”,没有“名师”何来“高徒”?一些法学专业教师撰写论文,出版著作只是为了应付评职称,并且其注意力更多的是放在理论研究中,对实务中的问题不太关注,致使接触到的实际司法活动少,没有有效的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导致自己缺乏法律运用能力。没有法律实践,他就很难把法学理论生动而适用的传授给学生。相比之下,世界一流的许多大学,如美国的哈佛大学,耶鲁大学,英国的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的法学院教授都会抽一定的时间从事具体的律师实务。23
  第五、对办学主体资格严加限制,建立严格的办学主体资质制度,从教育源头上严格控制。
  法学教育不仅是对法律知识的通识性传授,更主要的是一种职业性教育,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国家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要对法学教育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要对法学院系的设立,考核实行适度的标准调控和管理。对办学资格的审核,不能只根据法学院系的师资力量、藏书数量这种传统的方法来评价,更重要的是对它的运用现代化的手段程度、生源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内部管理、经费以及对外交流等情况进行评价。对不符和条件的要予以撤消,以减轻当前法学院系过多,学生数量剧增,质量不高的情况。
  第六、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建设中国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制度。
  在国外,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方面是有一些经验可以借鉴的。虽然美国、德国、日本等国有不同的高素质法律职业者的培养模式,但是,都区分了重基础素质的普通高等教育和重专业技能的系统职业培训。其中基本素质包括人文素质和法律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则是指法律实务技能。在美国,法学教育是以其他学科专业教育为前提的,即学生首先获得非法律专业的学位证才可以进入法学院。它是一种四加三年制(非法律专业四年,后三年法学院培养),只有大学法学院学生才可以参加司法考试。美国的三年J.D.的课程设置很值得参考。J.D.第一年学习基本理论课程,包括宪法、法理学、法制史、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年侧重于案例的学习,涉及商法、税法、知识产权法、遗产法、侵权法等;第三年主要训练学生如何当一名律师,包括模拟法庭训练,参与承办案件,也包括对学生律师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
  德国、日本、法国的法律职业者的素质教育在大学法学院完成,系统的技术培训在通过统一国家司法考试后由司法官研修所或法官学院来完成。我国还没有专业技能训练的专门阶段,专业技能也是在大学期间进行的。因此,大学期间的法学教育更为突出。要使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有机统一 ,要对当前的司法考试进行完善。司法考试中应当增加主观题的比例,从而加强对考生主观能动性的考察,避免考试所带来得固有弊端。同时,要加强对外语的测试,尤其是法律专业外语,从而引导学生向WTO法律专才方向发展,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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