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综合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论入世条件下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统一

http://www.dffy.com 2003-11-17 16:16:48 作者:胡绍娥 曹培忠 来源:东方法眼

    绿  


  21 邱汉平《法律教育与现代》转引自王建〈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第324页。
  22 德国的实务训练通常是:在民事法院工作6个月,在刑事法院工作4个月,在行政法院工作5个月,在律师事务所工作4个月,最后一个阶段是自由选择,可以在大使馆、企业或银行工作5个月。
  23 参考张卫平《法学教育的反思与改革》《检察日报》2002-8-16

此文章共有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查看胡绍娥 曹培忠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法学教育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法学教育供给与司法职业需求的不对称及其校正 (2008-6-11 13:37:40)
· 让法学院成为社会精英的摇篮 (2008-6-7 17:57:17)
· 对法律本科教育改革的浅思 (2007-10-16 14:06:50)
· 高薪聘教授,青年学子路在何方? (2007-5-9 9:05:06)
· 江苏高校法学院系招生情况独家披露 (2006-6-4 21:46:24)
· 不要拿警校实习生来“搪事儿” (2005-12-30 21:16:06)
· 令人迷惘的警校生犯罪现象 (2005-10-16 18:56:43)
· 法学教育任重道远 (2005-9-8 7:09:56)


上一篇:论法学素质教育实现的途径和方法 (2003-11-17 16:11:56)
下一篇:法学的层次分析──知识、智慧与精神 (2003-11-17 16:25:03)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