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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的层次分析──知识、智慧与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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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3-11-17 16:25:03 作者:胡旭晟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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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什么是“法学”?这恐怕是需要追问的。我将法学分解为三个层次(不是在具 象或形式逻辑的意义上)——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在我看来,它们代表着法学 之于人类的真正意义。 一、法学作为知识之学作为一门科学,“法学”首先表现为一种知识系统,而支撑这一知识体系的又主要是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各种有关法律和法学的专门的概念、术语、命题和判断等等,它们构成“法学”的基本细胞;二是由前者按照一定方式 组合而成的法律条文与法律原则、法律理论,它们构成“法学”的基本骨架。这两方面的结 合,便组成了法学及其各个分支领域的“硬件”。同时,由于它们是真正可以言说、可以分 析、可以传承的“知识”,因而也构成了法学教育中各门专业课程的核心内容。当然,作为 “知识”,这里真正重要的并不是变动不居的法律条文,而是赖以构成条文且相对稳固的各 种概念、术语、命题、原则以及各种法律理论。 知识之学构成法律科学的“硬件”和躯体 ,在很大程度上,它是每一个试图踏入法律领域的人(尤其是法学院学生)必须首先牢固掌握 、甚至必须死记硬背的东西(特别是那些专门的概念术语、命题判断),也应当是人们从事法 律实践和法律学术研究的先决条件;只有真正进入这一领域并掌握了它的基本知识,才谈得 上去争取做一个合格的法律工作者和法学研究者。 二、法学作为智慧之学在古代西方 ,最早出现的“法学”一词在拉丁语里指“法律的知识”和“法律的技术”,这里的“技术 ”,依我看,就已超出知识之学的范畴、而具备了智慧之学的性质和特征。其实,我们真正 应当从“法学”之中获得的,恰恰主要就是关于法律这种“技术”的能力、方法、技巧和思 维。作为智慧之学,法学首先意味着对法律及其意义的深切领悟,意味着法学乃是我们改 进生活的力量之源、也是一个社会开拓生活的利器和法宝(几乎每一个社会改革家都必须借 助于法律这一工具和手段,在现代社会尤其如此)。事实上,作为一门实践科学,“法学” 的要旨之一就在于它能够便利地操作,能够为人类解决问题提供一种独特而有效的工具和技 术;作为智慧之学,法学还意味着法和法律不断进化、发展的无限可能性,意味着法学是一 个促进人类向前发展的开放的试验场和不断释放能量的推动器。 在最通俗、最经常的意义 上,法学作为智慧之学就是人的一种思维方式,因而,投身于法学便意味着改进我们自身的 思维。这里的法学要求人们养成一种以“法”为坐标的思维方式、或思维习惯,一方面,这 种思维方式意味着习惯于以法律作为评价的尺度,合法还是违法、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或者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等等,这成为我们审视他人行为和自身行为的独特标准与内容 ;另一方面,这种思维方式更意味着法律成为我们分析社会、解决问题的惯常角度和擅长工 具,意味着一种“法治思维”(依法而治、依法而行的思维)的形成,甚至意味着我们的行为 处世方式也深受法律的浸染;不仅仅是“依法办事”,而且是,只要事关法律,我们总会多 一层敏感,多一些兴趣和关注。 三、法学作为精神之学如前所述,法学无疑是要传播“知识”的,但投身 法学之后,如果满腹知识而不能化作灵动的“智慧”,那也不过是于事无补的书呆子而已; 所以,法学还要进而磨练人们的智慧。但是,智慧本身也可能用于邪恶的目的,甚至,法律 智慧越高,破坏法律、危害社会的“本领”也可能越大,西方社会的“法津杀手”即由此而 来。因此,依我的看法,法学还应是精神之学,它应当全面展现、并传播法律的真精神;这 无疑是比“智慧之学”更高的层次,但同样是“法学”的题中应有之义,因为法律原本就不 单单是一种规则体系,它同时还是一种精神的集合体;也只有作为精神的结晶和载体,法律 和法学才真正是属人的东西,或者说才真正是合乎人类本性的东西。作为精神之学,法学所 应体现和传播的具体精神因时代而异,但我以为最重要的,莫过于“秩序”精神、“正义” (“公正”)精神和“自由”精神(现代社会高度崇尚的“效益”价值,在法律领域正是通过 它们才得以实现的)。 众所周知,确立和维护社会生活的有序化,这历来是法律最基本的职能;而在纷繁复杂的现 代,只有通过法律建立起严格而合理的“秩序”,社会才可能高效率地运作和发展;由此, “秩序”大可视为法律的首要价值,也是法学作为精神之学应当在其各分支领域充分展现出 来的。不过,对于法学来说,还有着比“秩序”更为重要的精神,那就是正义和自由。也许 ,作为一种精神,“正义”(或曰“公正”)最能够体现出法的追求、也最能够代表法律在常 人心目中的价值,所以,古罗马法学界最流行的定义是:“法学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但对中国人来说,“自由”精神却具有一种格外的重要性,因为,我们历 来就最缺乏这种精神,也最不善于正确地对待这种精神:其实,在最经常的意义上,“自由 ”不过是最大限度地行使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积极主动地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 显然,展现、并传播一种正确的自由观,这对法学而言是义不容辞的。 实际上,法学的本质,它最鲜活的灵魂,就是一种精神,就是一种既促进法律、也捍卫法律,从而造福社会的追求;而作为精神之学,法学的极致是一种信仰,一种对“法”和法律的 信仰,也是一种对真、善、美的信仰。综上所述,法学既是一种知识体系,又是一种智慧 之学、一种人类的思维方式,同时在本质上还是人的一种精神和信仰。作为“知识”,法学 是静态的(仅仅只在形态学的意义上),它代表人类的智识和传承,代表文明地晔的积淀和结 晶;作为“智慧”,法学是灵动的,它代表人类的一种实用技术、操作方法和有效工具;作 为“精神”,法学是纯净的,它代表社会的道德和良知,代表人类进化的光明正道和美好前 景。假如将“法学”视作有机的生命体,那么“知识”之学构成它的躯体,“智慧”之学代 表其内在的血液,而“精神”之学则是它的灵魂。所以,投身于“法学”,决不仅仅是学知 识,而更是“爱智慧”,更意味着改进我们自身的思维方式、陶冶我们自己的精神和信仰, 从而培养一种现代的法学世界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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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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