⒋完善法官的职业规范。
法官裁判的权威不仅来自法律的威严,也来自法官的威信,崇高的法官意味着品格、学识、权威的三位一体。法官要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高超的专业技巧、超凡的人格魅力。在职业道德方面,法官要有维护公平、追求正义的良知,坚持慎言、慎独、慎行,如果说律师的职业特点是善辩的话,法官则应保持高度的冷静与理性。法官当寂寞,只有超然独立、端正谨慎,才能令人敬重。法官不得经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社会活动。应当严格执行禁止单方接触当事人制度,当事人以事实和理由影响法官只能在法庭上,而不能在庭外。法官应注意自己的职业形象,该穿法官袍的时候就不能着便装,田头开庭的做法方便了群众,但却失去了法律的威严,与司法改革的要求背道而驰。要建立法官惩戒制度,实行法官自治、自律,对违背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惩戒,保持法官职业的良好风纪。
综上所述,法官作为公务员来管理,抹杀了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防止法官职业的行政化、官僚化,让法官成为一个独立的职业,严格法官的选任条件,实行法官资格准入制度,防止滥竽充数现象的发生是前提。让法官干法官该干的事,实行法官管理体系的法治化、垂直化是保证。只有尊重法官的职业特性,才能保证司法权威,保证司法公正。
注释:
①杰勒德·布伦南:《是“为人民的法院”,不是“人民的法院”》,《人民司法》1999年第4期第56页。
②季卫东:《程序比较论》,《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第9页。
③张文等主编:《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与研究》,第609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
④张文等主编:《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与研究》,第630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
⑤姚仁安:《试论法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人民司法》1999年第5期第16页。
⑥蔡定剑:《法院制度改革刍议》,《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1期99页
⑦蒋惠岭:《论法官角色的转变》,《人民司法》1999年第2期第30页
⑧肖扬:《人民法院改革的进程与展望》,《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第5页,第8页。
⑨刘青峰:《司法机关:行驶在快车道上的“慢车”》,《民主与法制》2000年第2期第5页。
⑩安东尼奥·拉默:《法官的角色与作用》,《人民司法》1999年第11期58页。
本文收入《中国司法改革十个热点问题研究》一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第244-2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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