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法官作为公务员来管理,抹杀了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形成职业法官制度,防止法官职业的行政化、官僚化,让法官成为一个独立的职业,严格法官的选任条件,实行法官资格准入制度。同时,要让法官干法官该干的事,只有尊重法官的职业特性,才能保证司法权威,保证司法公正。
关键词:职业法官 法官职业 法官制度
负责裁判案件的人称为法官(Judge),这是一个国际通行的称谓,在我国却有不同的称呼。在组织人事部门的档案里,法官是国家干部,不同的法官按照国家干部的序列分为股级、科级等不同的级别。在法官的管理上,尽管《法官法》在1995年就已经颁布,但法官仍照旧列入行政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在政法系统或法院内部,法官则被当作“干警”来管理,其实法官既不同于行政“干部”,也不是“警察”。除了《法官法》中称为法官外,其他的法律多称法官为审判人员,如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就是如此。法官之所以有这么多不同的称谓,反映了目前我国职业法官的观念未被普遍接受,职业法官体系更未形成。
一、职业法官的特点
职业(Profession),辞典解释为“个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也指“分内应做的事”。而英文Profession的解释是“特指须受过特殊教育及训练者,如教师、律师、医生等”。法官,辞典解释为“具有审理和裁决争讼问题权力的官员”。职业法官,目前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笔者认为,职业法官是指法官以专门从事审判为业的一个独立的职业,职业法官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⒈专业性。
法官的职业需要较高的智力和特别的训练,如同医生一样具有明显的专业性。法官要处理纷繁复杂的纠纷,必须认定扑朔迷离的案件事实,并从浩如烟海的法律中选择最相适应的条款,这并不是一个机械地、简单地对照并套用法律条文的过程。法官必须在一定法律意识的指导下,依靠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通过严谨的法律思维和严密的法律逻辑推理,作出判断和决定。随着科学技术和对外开放的发展,专业知识的范围还从法学扩大到计算机、外语等领域,法官同样应当掌握。
⒉独立性。
只有独立于其他职业之外,职业法官才能真正形成。在中国古代,司法与行政不分,天子、皇帝是最高的法官,县令则既是警察、公诉人、律师,也是法官、法医,还享有陪审团的职责,他们断案的权力都直接来源于行政权而不是审判权,谈不上独立的法官职业。法官职业要独立,既要独立于行政,不再附属于行政职能,也要独立于司法本身,不仅要与检察官、律师独立,还要与书记员、法警、执行员、司法行政人员等独立。
⒊稳定性。
作为一个独立的职业,就要求有一个稳定的职业保障。“法官服务的任期和待遇是司法独立的孪生支柱”。①法官的身份一经确立,就不能随意被剥夺。法官的地位应当得到尊重,应享有崇高的社会威望并获得充分的物质保障。法官作为一个独立的职业体系,与非法律职业不具有互换性,法官不能随便变动工作岗位从事非审判工作,更不能以某种理由调遣到其他行政或事业单位工作。如果法官犯罪或违反法官操守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通过法律途径免职或由法官惩戒委员会进行处理。稳定性也是法官职业连续性的要求,法官职业是一项知识密集型劳动,需要长期的知识和经验的积累,只有保持法官身份的稳定,才能保证法官的专业化。
二、实行职业法官制度的必要性
实行职业法官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在我国建立职业法官制度,也具有客观必然性,是大势所趋。
⒈审判权的特点所决定。
一是审判权的权威性。审判活动是法官代表国家惩罚犯罪、解决纷争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律权威性。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而且非经法定程序,审判的结果不得随意更改。只有法官形成一个独立的职业,法官在人们的心中有足够的权威,才能以职业的权威保证判决的权威。就象球场裁判,尽管他可能有时误判,但并不能因此就否定他裁判的权威性。而诉讼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一场竞技,当事人是运动员,而法官就是裁判。我们没有注意到“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关系,片面理解“实事求是”的概念,以至一个案件判决后,当事人可能反复上诉、申诉,最多的一个案件可能经过七八个来回,诉讼程序反复被启动,司法资源和诉讼效率被浪费。判决没有权威性,说到底是法官没有权威,当事人对法官不信任,判决的结果可以轻而易举地被推翻。事实上,“经过程序认定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都被一一贴上封条,成为无可动摇的真正的过去。”②既判力意识淡薄成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即使在法院内部,不知既判力为何物的也大有人在。由于审判时空的局限性,作为不是案件在场人的法官,只能根据现有证据来裁判案件。由于思维是至上性和非至上性的统一,法官不可能保证法律事实就是客观事实,坚持这一点才是真正地坚持实事求是。
二是审判权的中立性。法官行使审判权,要求不偏不倚居中裁判。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法官根据控辩双方提供的事实证据和辩论理由,居中作出裁判。在刑事诉讼中,法官依法惩罚犯罪,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但法官并不代表国家行使追诉职能,而是由检察机关行使。法官也不代表国家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此项职能由律师或被告人自己行使。所以,在刑事审判中法官也是居中裁判。居中裁判要求法官独立无偏,如果法官地位不独立,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就不可能保证案件公正审理。就象球场的裁判员,如果他本身代表运动员的某一方,他就不可能保证公正裁判。中立的法官表面上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实质上体现了国家利益,最终是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官的权威在于其判决能够为各方所接受,所以必须要求法官中立。
三是审判权的公正性。法院的执法,最终是通过一个人格化的终端──法官来体现的,“法律借助于法官降临尘世”。法官是司法公正的主体,是各种纠纷的最后仲裁者,离开法官,法律的作用就无法发挥。随着法治的加强,司法对社会的参与程度日益广泛,各种纠纷越来越多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程度不断增加。法官只有作为一个独立的职业,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作出合理的判断,才能保证裁决的结果最大限度地符合法律的本意,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只有形成裁判者的职业化,才有可能在法官之中形成特有的职业传统,而这种职业传统反过来又会成为一种强大的力量,确保法官阶层具有抵御外界干预的勇气和能力。”③如果法官自身的独立地位难以保证,没有自主地进行裁判的权利,司法公正就只能操纵在别人的手里。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独立的职业法官阶层更是不可或缺的因素。
⒉弥补我国现行法官制度的缺陷所决定。
现行法官制度的第一个缺陷是法官来源复杂。近年来,我国的法官数量呈外延式增长,数量达17万之多,但素质上良莠不齐。目前,法院仍是一个各行业中外行人较为容易进入的一个机构。首先表现在注重选任的政治标准而忽视专业标准,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的进展缓慢。“众多的法院院长、副院长不是从优秀的法官中加以遴选,而是从党政官员中直接选拔,出现了大量的下级党政领导担任上级法院院长的形象。这些党政官员之所以进入法院担任领导,不是因为精通审判业务,而是因为‘政治合格’,或者本人看中了法院院长的权势及较高的行政级别。”④而不少国家的法院院长,都是从有法学专业知识的法官中任命产生的,这种做法值得借鉴。其次表现在法官来源渠道的广泛性。目前,法官的来源渠道主要有军队转业安置、单位间干部调配、社会招干、大学生毕业分配。如某市两级法院共有干警1697人,其中法官1354人。1697人中,30人是从军管会转移而来,470人属军队转业干部,187人属高等院校分配,733人从其他单位正常调入。⑤在法院组成人员中,法官的军事化色彩浓厚,即将退出历史舞台的大盖帽和肩章等法官服饰就是军事化的明显象征。大量的军官成为法官,不断壮大法官“队伍”。不少转业军官由于具有一定的职位,还往往在法院担任级别较高的法官,如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而“军人们习惯于请示汇报、听指挥,服从命令,这与法官具有依法独立行事的独立品性相去太远。”⑥放眼世界,可以由没有学过法律的人来当法官的国家没几个。比如日本,任何一个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毕业生都必须参加淘汰率高达97%的国家司法考试,成功者作为“司法门徒”,进入隶属于最高法院的司法研修所学习,再经过严格的考试,才能成为法官。我国取消大学生统一分配后,毕业生进入法院的主要方式是考试录用,一般要经过笔试、面试、体检等程序,选拔的方式仍然是录用公务员的方式。此外,有的地方在人事机构改革中,正把法院作为一个分流的好去处,这种倾向令人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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