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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指标:最好不玩的数字游戏

http://www.dffy.com 2003-11-18 15:28:03 作者:李富金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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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到年终岁末,许多法院都要对法官进行考核奖惩,而案件数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如果法官实际办案数超出指标越多,则他被表彰奖励的机会也越大。反之,如果他未完成规定的案件数,轻则可能受到批评、扣发奖金,重则失去晋升机会。可是,案件数真的象工厂的产品一样是越多越好吗?
  法官的办案数通常都是在年初时由法院以内部文件(诸如“岗位目标责任制”)的形式予以下达。虽然确定案件数时要结合案件类型、上年度结案数、办案法官的行政职务、年龄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并且是法院行政领导集体决策的产物,但是仍然无法保障案件指标的客观性。因为法院的收案数是不确定的,收案多少既不取决于法院的主观愿望也不取决于法官的努力程度。同期指标的比较也不能反映一名法官的工作量,更不能代表法官的业务能力。因为案件本身复杂程度各异,简单的案件可以在一个小时内解决,而复杂的案件甚至要经年累月。除了案件的个体差异外,就是民事、刑事、行政等不同的案件类型,它们之间的难易差距究竟有多大,是一个谁也说不准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绝对地以案件数作为衡量法官工作的标准难免有失偏颇。另外,由于各个法院的法官数量是各不相同的,这样就使得即使是同一审级的法院,在确定法官办案数时也是各不相同,对法官来讲很难说是公平的。
  从司法实践来看,规定办案指标会带来一系列的负效应。首先,容易导致重数量较质量。由于强调案件数,法官在审判工作必然以案件数量的最大化为追求的目标,这样就使得案件的质量可能在无形中被忽视。特别在接近年底时,为了抢时间、抓进度,一些法院还会组织“办案竞赛”,一些法官还要“突击”办案,过于急促的审判难免对案件质量产生负面影响。虽然现在有许多关于“错案”责任的规定,但目前追究的主要限于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而被发回、改判的案件其实并不一定是“错案”,未被发回、改判的案件也不一定是高质量的案件。其次,干预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是否通过诉讼解决纠纷,选择权在当事人。而有的法院为了追求办案数,仍然要求法官“主动服务”,上门揽案,与法官的中立地位相悖,影响法官的公正形象。甚至在立案中,分解案件标的,将一个案件分成几个案件,将本来应当合并审理的案件分案审理。除了不该收的主动收案外,还有该收不收的情况。个别法院在接近年终时拒绝收案,或者将案号编到下一个年度,目的就为了提高本年度的结案率,实际上影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及时实现。再次,影响了法官的素质和形象。由于强调案件数量,这就无异于鼓励法官审理简单案件,因为这样既无“错案”之虞,又能提高案件数,不利于高素质职业法官群体的形成。甚至有的法官采用虚报案件数、结案率、主动“争取”较多的简单案件等投机取巧的方法,人为提高案件数。最后,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屏障,目前法院的案件数居高不下,应当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刀刃上。诉讼有风险、有成本,打官司是解决问题的最后选择但并不是最佳选择,诉讼手段要慎用,因此采用诉讼替代手段(ADR)解决纠纷已经是国际司法改革的潮流。无原则地鼓励当事人打官司只能加重当事人的讼累,加重法官的工作负担,也不符合中国人的传统心理。
  确定案件指标的做法既不符合法治的精神,也不利于审判工作,为何却成了一些法院长期以来的通行做法?主要的原因有,一是司法权的地方化,地方法院不是设在地方的法院而变成地方的法院。一些地方奉行“有为才有位”,所谓“有为”就主要看法院所办的案件数,案件数变成了“政绩”工程的一部分。于是法院要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服务的效果当然主要看相关的案件数,而法院办案多相应地也能获得更多的诉讼费,而诉讼费的多少与法院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二是司法权的行政化,法院被当成一个行政机关,一个法官如果能办更多的案件也就可能得到法院领导的赏识进而影响他的前途,而一个法院如果能办更多的案件也会被上级法院表彰。法官办案主要是为了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而不是出于内心对正义的追求。法律上目前只规定了审限制度,并没有规定以年度作为结案的时间界限,所有的案件指标规定都是来源于行政手段。三是法官的非职业化,法官被当成公务员来管理,职业特点被忽视,审判不被看成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活动。既然人人都能办案,衡量法官水平的高低、能力的大小,主要就是看办案数。案件质量的可比性远远低于案件数量的可比性。只要不被改判、发回重审,就认为办案越多成绩越大。
  以办案数论英雄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对法官的评价应当看他的职业道德、法学素养、办案能力等综合因素,而不能只建立在对案件数量的考察上,即使要考核结案率,也要看审限内的结案率,而不是年终的结案率。否则,法官都去追求功利、玩数字游戏,这实在是法官的悲哀。事实上,有些法院也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如吉林省高级法院就明确提出,衡量一个法院审判工作开展得如何,不在于看收案增加了多少,而是看是否符合公正与效率的标准。因此,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我们有理由相信,办案中的数字游戏将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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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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