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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要对法官“枉法裁判”

http://www.dffy.com 2003-11-18 15:30:48 作者:李富金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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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关于法官枉法裁判的报道频频见诸于报端。最近的是2002年12月27日《人民法院报》的一则报道,广东四会法院法官莫兆军在审理一起欠款纠纷案中,根据借条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一万元及利息。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其中两名被告喝农药自杀身亡。原告在公安部门的调查中承认借条是其胁迫被告所写,除了原告被追究刑事责任外,承办法官也于2002年10月被以玩忽职守罪逮捕。类似的报道还有《人民日报》2002年11月4日的报道,江苏东海县法院法官李健也因为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被以涉嫌枉法裁判的罪名关押在看守所156天。无罪宣判后,检察院又提起抗诉。三年了,法官仍然工作无着,妻离子散。
  不可否认的是,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些法官受不了考验,经不住诱惑,在权力、金钱、美色面前败下阵来。如果这样的“害群之马”被追究刑事责任,我是举双手赞成的。问题是,如果一名清正廉洁的法官,如果仅仅因为他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或者就是他办的案子确实存在一些瑕疵,他就应当从审判台走到被告席上吗?
  我想,给莫兆军这样的法官定罪的主要罪状可能有三:法官的罪之一在于他只是一个凡人。如果法官是神,他就应当会知道,哪一方当事人在讲假话,用不着复杂的推理和演绎,也不需要那么多让人真假难辨的证据。莫兆军在开庭时,也曾询问被告有没有报警,被告答复没有,并且也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告的的胁迫行为。可惜,法官是人不是神,尽管人们常把法官比喻成“正义女神”,可法官实在只是肉眼凡胎,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他只能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居中裁判而没有其他“照妖”的法宝。法官的罪之二在于他不能保证案件百分之百地正确。也许有人说,百分之九十九的公正,对那百分之一的当事人来说仍然是百分之百的不公正。因此,法官办案必须正确,不能出丝毫的差错,就象错杀了一个人无法挽回一样。可是,让谁当法官谁也不能保证他办案百分之百地正确,“正确”本身就是一个相对的标准。法律上之所以规定了上诉、再审等制度,其假设的前提就在于法官办案不是百分之百正确的,否则这样的程序设计纯属浪费时间。法官的罪之三在于他只是法官,必须按照既定的法律规则行事。既然法律上已经明确了举证责任制度,他就不能“越雷池半步”。如果他是警察,他就可以使用一切侦查手段进行侦查,甚至象本案把有犯罪嫌疑的原告关进看守所,从晚上11点讯问到次日凌晨2点(公诉人的承认)。有了犯罪嫌疑人的招供,法官也就不会犯下如此“荒唐”的错误,将一张“假”的借条当成“真”的进行审理,进而导致被告的自杀,并把自己送进监狱。
  当然,我想有关部门是绝不会承认这样的理由的。他们的主要理由应当是,借条客观上是在胁迫的情况下所立,法官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是不一致的,而且由于这种不一致导致了当事人自杀的后果,法官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当然是枉法裁判。这种要求法官认定的法律事实等同于案件的客观事实,是基于这样的逻辑,一个案件只有一个正确的结论,是非对错的标准就是案件客观事实,法官一定而且也必须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否则法官就是失职,就是枉法裁判。按照这样的“理论”,当事人举证制度也就毫无必要。还是回到过去的“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的老路上最好,法官包揽一切。一旦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不一致,法官就可能因此获罪。这样,法官实际上面临着两难的境地:一方面,证据规则对法官审判活动进行了种种限制,另一方面头上高悬的“枉法裁判”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保不准哪一天会落下来。
  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我们一方面强调法官的独立地位,另一方面又从各个方面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制约,二者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紧张关系。权力不能失去监督,但监督也不能过度,更不能违背法治的精神,必须找到一个适当的平衡点。法官总体素质并不容乐观,但这并不是束缚法官手脚的理由。犯罪有法定的构成要件,罪与非罪有严格的界限。根据刑法的规定,玩忽职守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枉法裁判是指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象莫兆军的案件,如果他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条是胁迫所为的情况下,仅凭被告的陈述或个人的感觉就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法律明确规定的审查当事人举证的职责却放到脑后,这才叫玩忽职守。法律规定举证不能的当事人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法官却可以不顾,这才叫枉法裁判。因为只有在新的证据出现(如本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并经法定程序质证后,法院才能改判,这应当是基本的常识。法官在办案中,不论实体或程序上都有可能出差错,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当然不能以纪律处分代替,但是该纪律处分的也绝不能“上纲上线”到刑事责任,更何况有的连纪律处分的理由都不构成。现在不少法官感到日子也不好过,原因就在于各地出台了不少诸如错案责任(还有违法审判追究、审判差错追究等并无多少实质性差别的名词)的规定,此外还不时地追究法官的刑事责任。这样一味强化法官责任的后果,公正裁判所必需的法官独立地位就难以保证,只能造成法官不敢多办案,更不敢办难案。莫兆军的案件发生后,当地地法院交给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比以前多了好几倍就是明证。这样,法官的职业化哪天能真正实现呢?
  每一个职业,都应当有相应的职业保障。律师被追究伪证罪的多了,律师就不愿代理刑事案件。法官被追究枉法裁判罪多了,法官审案就会更加谨小慎微。可是,如果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话,那么是不是象上面案件的检察官也要被定上徇私枉法的罪名呢?如果是这样的话,风险就会实实在在地降临每一个司法人员的面前。可能就没人再敢去当法官、律师、检察官了,这样正义将会靠谁去实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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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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