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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的功能及其对法治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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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3-11-18 15:45:27 作者:李富成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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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教精神对法治的影响以肪对我国法治推进的启示 我国目前的法治模式是采取政府推进型的,政府重立法,重法制宣传。但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得到人们普遍认同,对法律缺少象对宗教的那样信仰。因而我国法治推进的步伐是沉重而缓慢的。影响人们对法律信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从历史传统上看,我国始终把法律看成是治民之具,《法经》上说:“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著囚、捕、杂、具等篇。而没有象西方那样把法律看成是一种公平、正义的象征。尽管我国古代也提倡“法平如水”。但这种观点始终没有成为法律文化的主流,同时我国传统文化的底子是儒家文化,而儒学始终强调无诉、息诉。并且统治者常把一个地方诉讼多少看作是评判地方官吏政绩的一个重要标准。儒家主张和为贵,人们之间的争讼大多不是通过诉讼来解决而是通过诉讼外的方法加以调整。可以说法律作为一种定争止分的工具从来没有在民众心理上引起认同。加上封建时代的司法腐败,更使人们对打官司望而生畏。而西方的民族具有好讼精神,为一、二元钱的琐事打官司常见诸报纸,这种好诉精神来源于基督教的平等,正义,凡事讨个说法,弄个明白,正是这种精神推动了西方法治文明的进程。 由于我国历史上一直是王权占统治地位。宗教从来没有占据政治,精神生活的主导地位,并且我国宗教既有本土的,也有外来的,从来没有形成一个统一于全国,被人们广泛认同的宗教。因而宗教的一些价值观也没有被人们的广泛接受。我国的宗教是混杂无序的,各种宗教没有形成统一的认知,因而难以对法律产生统一的影响。同时我国传统儒家文化一直强调德主刑辅,内圣外王。很少对法律的精神、理念进行探索并给予理论上的支撑。目前推进我国法治的关键就在于树立法律权威,使法律宗教化、神圣化。“正义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堂皇仪表和其具一定戏剧性的演示。否则人们就看不见它。甚至不知道它的存在。宣示正义准则的角色也会因不同凡俗的仪表,而使自己的精华得到升华”。④目前要在我国培养一种统一的宗教是不可能的,也难以得到政府的认可和社会的接受。关键是我们必须把法律作为一种宗教来看待,来培养人们对它的信仰,对它的虔诚。法律宗教化并不是要把法律变成宗教的教义,也不是要把宗教中一些不符合人类理性的东西纳入法律的价值范畴。因为这样做并不是社会的文明进步,而恰是历史的倒退。我们所要做的,仅是把一些被人类普遍认同的宗教精神纳入法律的范畴,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推进我国法治进程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要体现自然法的理性,法治社会的法必须是良法。法律成为良法的关键是我们在立法时必须把宗教所包含的一些平等、博爱、自由、善良的精神融入立法过程中。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体现宗教的平等精神,博爱精神。不应把法看成是治民之具,而应把法看成是衡量是非正义的尺度。在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的设置上,要体现平等的要求,给相同的人以相同的待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因为从宗教的角度看,无论是罪人还是好人,他们都是上帝的子民,在上帝面前是一律平等的。何况佛教还主张“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所以法律的制定应体现宗教精神。其次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坚持程序正义,贯彻宗教精神,防止执法者成为法律杀手,执法者在执法中要体现法律的仁爱之心,恻隐之心。古罗马法学界对法最流行的定义是“法律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在执法中须体现这种正义精神,执法者必须做到公正地处理人际纠纷,要求在一切场事见义勇为,也要求不以自己的法律智慧去规避法律、危害社会。诚如是,我国成为法治国家将指日可待。
注释: ① [意] 彼德罗·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第4-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② [美] 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第100页,三联书店 ③ 《证据法学》樊崇义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 ④ 贺卫芳《司法理念与制度》,7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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