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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视野中的权力

http://www.dffy.com 2003-11-19 8:08:21 作者:胡平仁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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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权力又是个人权利的最大侵害者。由于国家权力具有扩张性,保障权利的权力很容易异化为侵害权利的权力。事实上,在其他个人和组织的侵害面前,个人不仅可以自卫,而且可以寻求国家权力的保护,甚至可以诉诸于社会正义和人类理性,而在国家权力的侵害面前,个人无以自保,社会正义和人类理性都显得苍白无力。因此,必须限制国家权力,勘定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界线。
  (4)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既此消彼长,又相依共生。法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反比关系。这种线性思维把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对立起来,同时也无法解释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随着历史的发展而都在现代社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壮大这一现象。事实上,二者之间既有此消彼长的一面,又有相依共生的一面。比如个人的受教育权、环境权、社会保障权等权利的实现,就离不开国家相关权力的扩张与行使。当然,在许多特定的领域里,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确实又相互对立、此消彼长。只有公民具有强烈的权利意识与权利观念,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国家权力的非法扩张与恣意滥用。
  四、国家权力的分工
  (一)权力分工概述
  1、权力分工的实质和目的
  所谓权力分工,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不同的国家机关所享有的职权范围及权力限度进行法律上的界定,以保证国家机关之间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的政治法律制度。
  权力分工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标志。当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随着国家管理事务的日益增多,必然要求对国家机构的职能进行合理的界定;同时,由于公共权力是相对脱离人民的,这就可能使权力背离其初衷,给人民带来损害甚至巨大灾难,人民也就必然要求对权力进行分工并加以限制。因此,权力分工的实质在于限制权力。具体地说,权力分工一是为了确定每一国家机关的权力界限,防止权力集中于少数人或个别机关手中;二是不允许任何权力不经法律的确认而取得合法地位。
  权力分工的目的在于:(1)有限政府。即政府的权力不是绝对的、无限的,它必须有范围的限制,有外在的约束,从而把政府推下了高高在上的神坛。(2)守法政府。政府虽然拥有很大的权力,但它具有与公民一样的法律人格,与公民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因而必须与公民一样守法,绝不能超越法律。(3)责任政府。即政府作为法律上的人格,如同公民一样,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必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权力分工的内容
  (1)纵向分工,指中央(即国家政权在全国范围内的领导机构)与地方(中央以下各级行政区域的统称)之间的权力划分。在这个问题上,地方主义的权力来源理论认为,地方是组成国家的基本单位,国家权力是由地方和人民赋予的,因而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属于中央的权力,原则上由地方和人民保留。国家主义的权力来源理论认为,国家权力由人民直接赋予,地方权力是从国家权力中派生出来的,因而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力,地方不得行使;权力归属不明时,原则上由中央确定。在我国,中央和地方的权限范围,是根据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由宪法和组织法来划定的。
  (2)横向分工,即处于同一层次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划分。早在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就将国家职能分为议事、行政、审判三个方面,并将之确定为一切政体必备的三个要素。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的启蒙思想家洛克在其《政府论》下篇中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联盟权三种;法国的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有关国际法事务的行政权和有关民事法规事务的司法权,孟氏不仅提示了较科学的分权理论,还提到了权力的制衡。在洛克、孟德斯鸠等思想家的“三权分立制衡”理论指导下,资产阶级国家建立了自己的政治体制,其中尤以美国的三权分立制衡最为典型。近些年来,我国有学者认为,现代国家的基本权力一般指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军事权和监督权等。其中监督权本属立法权的派生权,但因其在现代国家和社会中的重要性,监督权也有上升为基本权力的趋向。[⑨]还有的学者主张将司宪权从司法权中剥离出来作为国家的基本权力(与之相关的有制宪权、审宪权)。[⑩]从我国现行宪法来看,也确实规定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各自的权限范围,并规定其成员不得互相混淆,体现了权力分工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不过,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政治体制是按照议行合一与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之间不是彼此独立的关系,而是从属与独立并存的关系。具体地说,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着最高国家权力;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但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之间是彼此独立的关系。
  (3)内部分工,这是指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内部的权力分工问题。此种分工也包括纵、横两个方面的权限划分。诉讼法中对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作了规定,这可以理解为审判权的纵向分工;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该法所涉及的主管部门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也可以理解为行政权的一种横向分工。可以说,严格的内部职权划分是国家权力整体分工能否得以实现的一个基本前提。
  (二)立法权
  1、立法权的概念
  人们一般从三种意义上来理解立法权这一概念。一是将立法权作为立法机关(议会或其他代议机构)行使的制定、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二是将立法权理解为立法主体(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的制定、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三是将立法权作为与行政权、司法权并立的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其内容不限于制定国家法律,还包括对国家普遍性事务的规范、管理权。我们所说的立法权,是在第三种意义上来使用的。它指的是国家立法机关所享有的各种权力的总和。
  2、立法权的性质
  从权力性质的角度说,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即立法权是产生其他权力的基础和母体,是高于其他权力之上的国家权力。实行三权分立的西方国家,设计了一种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互相分立、互相制约的体制,其中任何一种权力都不致超越其他权力之上。但是,一个国家总要有一个机关代表主权成为最高权力,否则国家将无法有效地行使统治权。这是其一。其二,从人民与国家的关系看,国家的主权来源于人民的委托,“国家是个人最终的真诚的接受者,是最强大的社会力量,是为每一个公民立法和执法的最高权威。”而“如果主权意味着最高权威,从逻辑上就可以这样推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体——个人、团体或者机构——不能在同一时间和同一空间内行使主权。身处最高地位者,从逻辑上讲,必须比任何人的地位都高;不能有任何人的地位高于其地位或与之等同。”[11]其三,从法治原则的角度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必须依法办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必须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所设定的范围内活动,并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程序行使权力。显然,立法权为行政权、司法权设定了基本的活动框架,从这个意义上说,立法权也是高于行政权、司法权的。
  3、立法权的内容
  立法权的中心内容是创制国家法律,包括立法创议权、通过法案权、法律修正权等。但除此之外,还行使财政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以及按惯例由立法机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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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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