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法与避法都不同于一般的违法。这主要表现在抗法和避法都是在忠诚于法律秩序的范围内进行的,换句话说,它们都是在不反对甚至是在维护现存法律秩序的前提下作出的。但抗法行为与法律规避也有明显的区别:首先,抗法是一种政治行为,是以政治原则(即指导宪法和社会制度的正义原则)为指导,并由这些原则加以证成的;而避法是一种法律行为,不带有一般意义上的政治目的或政治色彩。其次,抗法是基于对某种价值观和道德信念的信守与维护,其目的是促使政府改变不正义的法律和政策;而避法是出于对个人利益、集团利益的追求,或是对社会利益的平衡。再次,抗法是公开的,而避法基本上是隐秘或半隐秘的。此外,抗法者愿意接受抗法行为的法律后果,而避法者一般没有为避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意愿或初衷。
综上所述,法律接受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它理应成为法理学中的基本范畴而受到应有的重视。对法律接受概念的拒绝实际上意味着对社会生活中大量的法律现象视而不见,至少是难以把这些法律现象系统化,同时也难以体现个人在法律实施中的能动作用。
注释:
[22] 伊夫·谢弗莱尔.接受理论与比较研究[A].比较文学讲演录[C].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3
[23] [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M].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96
[24] [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1996,197-199
[25] [英]P·S·阿蒂亚.法律与现代社会[M].范悦等译.辽宁教育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90
[26] [英]P·S·阿蒂亚.法律与现代社会[M].94、91
[27] 孙笑侠主编.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38
[28] 戴维·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Z].中译本.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539
[29]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41—73;陈昕主编.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结构[M].上海:三联书店.1993,64
[30] 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420—421
[31]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457
此文章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查看胡平仁 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法律接受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